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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航 运 首 页 请 登 录 会 员 注 册 协 会 概 况 协 会 介 绍 组 织 机 构 领 导 成 员 理 事 单 位 协 会 章 程 大 事 记 会 员 介 绍 政 策 法 规 最 新 动 态 协 会 动 态 会 员 动 态 行 业 信 息 相 关 新 闻 统 计 数 据 活 动 通 知 航 保 指 数 欢 迎 来 到 航 运 保 险 协 会 ! 注 册 管 理 平 台 请 登 录 会 员 注 册 首 页 协 会 概 况 协 会 介 绍 组 织 机 构 领 导 成 员 理 事 单 位 协 会 章 程 大 事 记 会 员 介 绍 政 策 法 规 最 新 动 态 协 会 动 态 会 员 动 态 行 业 信 息 相 关 新 闻 统 计 数 据 活 动 通 知 航 保 指 数 P r e v i o u s N e x t 协 会 介 绍 A S S O C I A T I O N I N T R O D U C T I O N 上 海 航 运 保 险 协 会 ( S h a n g h a i I n s t i t u t e o f M a r i n e I n s u r a n c e ) 是 经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海 监 管 局 、 上 海 市 社 团 管 理 局 批 准 , 由 全 国 各 大 保 险 公 司 牵 头 成 立 的 非 营 利 性 专 业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 其 中 人 保 、 太 保 、 中 再 、 平 安 、 大 地 等 1 2 家 保 险 公 司 、 经 纪 公 司 为 主 发 起 人 , 现 有 会 员 5 0 家 。 上 海 航 运 保 险 协 会 的 宗 旨 是 : 以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理 论 为 指 导 , 遵 照 国 家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 团 结 和 组 织 从 事 保 险 业 务 的 公 司 、 与 航 运 保 险 业 相 关 的 营 业 性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 促 进 和 推 动 航 运 保 险 市 场 的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发 展 ; 维 护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积 极 为 会 员 服 务 , 发 挥 航 运 保 险 领 域 会 员 与 政 府 之 间 的 桥 梁 作 用 。 上 海 航 运 保 险 协 会 注 册 资 本 1 0 0 万 元 , 主 要 任 务 有 维 护 行 业 利 益 、 增 强 行 业 呼 声 、 促 进 合 规 经 营 、 开 展 专 业 研 究 、 提 升 有 序 发 展 、 建 设 信 息 共 享 、 推 动 国 际 交 流 以 及 加 强 人 才 培 养 八 大 职 能 ; 业 务 范 围 为 开 展 技 术 培 训 、 统 计 调 研 、 编 辑 出 版 业 内 刊 物 、 咨 询 服 务 、 国 内 外 信 息 技 术 交 流 等 。 上 海 航 运 保 险 协 会 的 组 织 机 构 为 会 员 大 会 、 理 事 会 ,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为 秘 书 处 。 会 员 介 绍 A S S O C I A T I O N I N T R O D U C T I O N 0 1 . 三 星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三 星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前 身 由 韩 国 三 星 火 灾 海 上 保 险 公 司 在 中 国 设 立 , 三 星 火 灾 是 韩 国 领 先 的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 具 有 7 0 多 年 的 保 险 经 营 历 史 和 3 0 多 年 的 车 险 经 营 历 史 。 了 解 更 多 > 0 2 . 中 国 财 产 再 保 险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财 产 再 保 险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再 产 险 ) 成 立 于 2 0 0 3 年 1 2 月 1 5 日 , 是 中 国 再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再 集 团 ) 旗 下 专 业 经 营 财 产 再 保 险 业 务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 并 受 中 再 集 团 委 托 全 面 经 营 国 际 财 产 再 保 险 业 务 。 了 解 更 多 > 0 3 . 安 达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安 达 保 险 是 目 前 全 球 最 大 的 上 市 财 产 险 公 司 。 公 司 与 中 国 的 渊 源 可 以 追 溯 到 1 7 9 2 年 。 了 解 更 多 > 0 4 .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灾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灾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是 于 2 0 0 7 年 9 月 6 日 经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改 建 而 成 的 外 商 独 资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 注 册 资 本 金 为 5 亿 元 , 总 部 位 于 上 海 。 了 解 更 多 > 0 5 . 美 亚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美 亚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美 亚 保 险 ” ) 是 A I G 保 险 集 团 旗 下 在 中 国 经 营 财 产 责 任 险 保 险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 A I G ) 是 一 家 国 际 领 先 的 保 险 机 构 , 为 1 3 0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 了 解 更 多 > 0 6 . 中 国 人 保 财 险 航 保 中 心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航 运 保 险 运 营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 人 保 财 险 航 保 中 心 ” ) , 是 中 国 人 保 财 险 设 立 的 我 国 第 一 家 专 营 航 运 保 险 的 专 业 机 构 了 解 更 多 > 0 7 . 阳 光 产 险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航 运 保 险 运 营 中 心 阳 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航 运 保 险 运 营 中 心 成 立 于 2 0 1 4 年 6 月 , 是 经 中 国 保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的 国 内 第 4 家 航 运 保 险 运 营 中 心 了 解 更 多 > 0 8 . 中 国 太 平 洋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太 平 洋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航 运 保 险 事 业 营 运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 航 运 险 营 运 中 心 ” ) , 是 太 平 洋 产 险 总 部 专 属 的 航 运 保 险 专 营 机 构 。 了 解 更 多 > 0 9 . 劳 合 社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劳 合 社 起 源 于 3 0 0 多 年 前 爱 德 华 • 劳 埃 德 的 咖 啡 馆 , 为 当 时 蓬 勃 发 展 的 船 舶 及 货 运 贸 易 提 供 保 险 。 了 解 更 多 > 1 0 . 日 本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日 本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于 2 0 0 5 年 6 月 , 作 为 日 资 财 险 公 司 率 先 在 中 国 大 陆 成 立 了 现 地 法 人 公 司 — — 日 本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由 2 0 0 3 年 设 立 的 日 本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大 连 分 公 司 升 格 为 现 地 法 人 公 司 ) 。 了 解 更 多 > 1 1 .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火 灾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作 为 早 期 进 入 中 国 保 险 市 场 的 外 资 保 险 公 司 , 我 公 司 始 终 坚 持 稳 健 经 营 , 客 户 为 本 的 经 营 方 针 。 了 解 更 多 > 1 2 . 上 海 意 简 保 险 公 估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意 简 保 险 公 估 有 限 公 司 是 经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而 成 立 的 全 国 性 、 综 合 性 的 保 险 公 估 服 务 机 构 。 了 解 更 多 > 1 3 . 瑞 再 企 商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凭 借 瑞 士 再 保 险 集 团 1 5 0 多 年 的 丰 富 经 验 、 雄 厚 的 承 保 能 力 和 财 务 实 力 , 瑞 再 企 商 保 险 提 供 各 式 各 样 的 产 品 , 从 标 准 化 风 险 转 移 保 险 到 为 客 户 度 身 订 做 的 解 决 方 案 , 一 应 俱 全 。 了 解 更 多 > 1 4 . 天 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首 家 由 企 业 出 资 组 建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和 国 内 第 四 家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 成 立 于 1 9 9 4 年 1 2 月 , 总 部 设 在 上 海 浦 东 , 注 册 资 本 9 , 9 3 1 , 1 6 2 , 6 9 6 元 人 民 币 。 了 解 更 多 > 1 5 .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灾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灾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是 由 日 本 M S & A D 保 险 集 团 旗 下 的 核 心 企 业 三 井 住 友 海 上 火 灾 保 险 株 式 会 社 ( 简 称 “ M S I ” ) 全 额 出 资 , 并 于 2 0 0 7 年 实 现 “ 分 改 子 ” , 由 原 M S I 上 海 分 公 司 改 制 成 的 中 国 独 立 法 人 公 司 。 了 解 更 多 > 相 关 链 接 R E L A T E D L I N K S 银 保 监 会 网 站 体 系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上 海 银 保 监 局 上 海 交 通 委 员 会 上 海 航 交 所 上 海 自 贸 区 相 关 网 站 东 京 海 上 日 动 大 众 保 险 华 安 保 险 天 安 财 险 太 平 洋 保 险 信 达 财 险 永 安 保 险 永 诚 保 险 中 国 大 地 保 险 中 华 联 合 财 产 保 险 新 闻 资 讯 T H E L A T E S T N E W S 1 4 2 0 2 4 1 1 2 0 2 4 年 造 船 、 船 检 、 航 运 国 际 三 方 会 议 简 报 ( 三 ) 1 3 2 0 2 4 1 1 上 海 航 运 : 申 川 渝 签 署 《 航 运 领 域 数 字 化 转 型 合 作 备 忘 录 由 市 交 通 委 、 进 博 局 、 同 济 大 学 联 合 举 办 的 2 0 2 4 智 能 交 通 上 海 论 坛 在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举 办 , 本 次 论 坛 以 “ 数 智 · 共 享 ” 为 主 题 , 旨 在 宣 传 推 广 上 海 及 国 家 智 能 交 通 发 展 政 策 及 建 设 成 果 。 1 3 2 0 2 4 1 1 2 0 2 4 年 造 船 、 船 检 、 航 运 国 际 三 方 会 议 简 报 ( 二 ) 1 3 2 0 2 4 1 1 【 培 训 预 告 】 协 会 检 验 服 务 专 委 会 将 针 对 风 险 减 量 开 展 专 题 培 训 会 协 会 检 验 服 务 专 委 会 现 定 于 1 1 月 1 2 日 ( 今 日 ) 下 午 1 4 : 0 0 开 展 “ 风 险 减 量 ” 专 题 线 上 培 训 会 , 主 题 为 “ 航 运 保 险 数 智 化 风 险 管 理 的 理 念 与 实 践 ” , 特 别 邀 请 安 蓝 信 息 科 技 C E O 李 海 斌 博 士 主 讲 。 1 3 2 0 2 4 1 1 2 0 2 4 年 造 船 、 船 检 、 航 运 国 际 三 方 会 议 简 报 ( 一 ) 0 4 2 0 2 4 1 1 中 国 海 洋 装 备 博 览 会 即 将 举 办 欢 迎 报 名 参 加 合 作 伙 伴 O U R P A R T N E R S 联 系 方 式 电 话 : 0 2 1 6 3 2 1 8 8 6 6 传 真 : 0 2 1 6 3 2 1 8 8 6 6 邮 箱 : d a t a @ s h i m i . o r g 地 址 : 上 海 市 北 京 东 路 2 7 0 号 4 楼 版 权 所 有 : 上 海 航 运 保 险 协 会 C o p y r i g h t © 2 0 1 4 2 0 2 4 s h i m i . o r g ™ ,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沪 I C P 备 1 4 0 1 8 1 5 3 号 会 员 注 册 所 属 公 司 姓 名 女 士 先 生 用 户 名 登 录 密 码 确 认 密 码 手 机 号 码 固 定 电 话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会 的 名 称 是 上 海 航 运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 英 文 名 称 是 S h a n g h a i I n s t i t u t e o f M a r i n e I n s u r a n c e , 缩 写 S I M I 。 第 二 条 本 会 是 由 我 国 航 运 保 险 业 相 关 机 构 自 愿 组 成 的 行 业 性 的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 第 三 条 本 会 的 宗 旨 : 以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理 论 为 指 导 , 遵 照 国 家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 团 结 和 组 织 从 事 航 运 保 险 业 务 的 公 司 、 与 航 运 保 险 业 相 关 的 营 业 性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 促 进 行 业 自 律 , 维 护 行 业 利 益 及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积 极 为 会 员 服 务 , 发 挥 行 业 与 政 府 桥 梁 作 用 , 促 进 和 推 动 航 运 保 险 市 场 的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发 展 。 第 四 条 本 会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是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是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授 权 的 派 出 机 构 。 本 会 接 受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和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的 监 督 管 理 。 第 五 条 本 会 的 住 所 设 在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北 京 东 路 2 7 0 号 4 楼 东 单 元 。 第 二 章 任 务 、 业 务 范 围 、 活 动 原 则 第 六 条 本 会 的 主 要 任 务 : ( 一 ) 维 护 航 运 保 险 业 利 益 , 代 表 行 业 加 强 与 政 府 机 关 及 航 运 经 济 领 域 其 他 组 织 、 协 会 的 沟 通 与 联 系 , 努 力 营 造 有 利 航 运 保 险 业 务 开 拓 发 展 的 政 策 和 市 场 环 境 ; ( 二 ) 开 展 与 国 际 航 运 保 险 组 织 之 间 的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 推 动 全 球 服 务 网 络 的 建 设 ; ( 三 ) 开 展 航 运 保 险 实 务 研 究 , 推 动 航 运 保 险 条 款 的 规 范 化 、 市 场 化 、 国 际 化 ; 制 定 行 业 指 导 费 率 , 引 导 行 业 有 序 竞 争 。 ( 四 ) 致 力 于 航 运 保 险 专 业 人 才 的 培 养 , 对 航 运 保 险 从 业 人 员 开 展 培 训 , 组 织 航 运 保 险 类 相 关 专 业 资 格 并 颁 发 证 书 ,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 业 务 技 能 和 执 业 水 平 ; ( 五 ) 提 供 航 运 保 险 领 域 中 包 括 经 纪 人 、 检 验 人 、 律 师 在 内 的 第 三 方 专 业 技 术 支 持 信 息 , 提 高 行 业 专 业 水 平 , 促 进 航 运 保 险 服 务 改 革 与 创 新 ; ( 六 ) 制 订 并 监 督 执 行 航 运 保 险 行 业 行 规 行 约 , 督 促 会 员 依 法 合 规 经 营 。 对 违 反 行 规 行 约 , 损 害 行 业 整 体 形 象 的 会 员 , 采 取 相 应 的 行 业 自 律 措 施 。 对 涉 嫌 违 法 经 营 的 , 建 议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 ( 七 ) 开 展 航 运 保 险 业 的 调 查 、 统 计 、 研 究 , 并 向 会 员 提 供 行 业 统 计 和 业 务 信 息 资 料 , 组 织 会 员 间 行 业 交 流 与 相 关 论 坛 ; ( 八 ) 提 供 会 员 与 会 员 、 会 员 与 非 会 员 之 间 的 有 关 航 运 保 险 事 宜 的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 ( 九 ) 根 据 决 议 和 规 定 , 表 彰 奖 励 为 发 展 航 运 保 险 事 业 作 出 特 殊 贡 献 的 会 员 和 个 人 , 以 及 对 违 反 协 会 章 程 和 行 规 行 约 的 会 员 和 个 人 做 出 相 应 的 处 分 ; ( 十 ) 接 受 主 管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 第 七 条 本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 协 调 行 业 自 律 、 开 展 技 术 培 训 、 统 计 调 研 、 编 辑 出 版 有 关 业 内 刊 物 、 咨 询 服 务 、 国 内 外 信 息 技 术 交 流 等 。 第 八 条 本 会 的 活 动 原 则 : ( 一 ) 本 会 按 照 核 准 的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 不 超 越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 ( 二 ) 本 会 开 展 活 动 时 , 诚 实 守 信 , 公 正 公 平 , 不 弄 虚 作 假 , 不 损 害 国 家 、 会 员 和 个 人 利 益 ; ( 三 ) 本 会 遵 循 “ 自 主 办 会 ” 原 则 , 努 力 做 到 工 作 自 主 、 人 员 自 聘 、 经 费 自 筹 。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九 条 本 会 由 单 位 会 员 组 成 , 分 为 会 员 与 准 会 员 。 第 十 条 申 请 成 为 会 员 ,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承 认 本 会 章 程 ; ( 二 ) 自 愿 加 入 本 会 ; ( 三 ) 在 本 会 的 行 业 领 域 内 具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 ( 四 ) 是 经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 并 经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从 事 航 运 保 险 相 关 业 务 的 中 国 境 内 保 险 公 司 及 再 保 险 公 司 、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 保 险 公 估 公 司 等 营 业 性 机 构 。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是 : ( 一 )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书 并 递 交 公 司 章 程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同 意 成 立 公 司 的 批 复 及 其 颁 发 的 许 可 证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复 印 件 ; ( 二 ) 经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 ( 三 ) 由 理 事 会 发 给 会 员 证 。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本 会 的 审 议 权 、 表 决 权 、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 二 ) 参 加 本 会 的 活 动 权 ; ( 三 ) 获 得 本 会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和 优 惠 权 ; ( 四 ) 陈 述 发 展 航 运 保 险 业 务 等 问 题 的 意 见 权 ; ( 五 ) 对 本 会 工 作 的 知 情 权 、 批 评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 ( 六 ) 入 会 自 愿 、 退 会 自 由 权 ; ( 七 ) 在 公 司 宣 传 材 料 、 业 务 文 件 中 使 用 协 会 L O G O 并 标 明 是 协 会 会 员 身 份 的 权 利 ; ( 八 ) 法 律 法 规 和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本 会 的 章 程 ; ( 二 ) 执 行 本 会 的 决 议 ; ( 三 ) 维 护 航 运 保 险 业 的 声 誉 及 本 会 的 合 法 权 益 ; ( 四 ) 完 成 本 会 交 办 的 工 作 ; ( 五 ) 向 本 会 反 映 情 况 ,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 六 ) 配 合 本 会 工 作 , 接 受 本 会 的 协 调 和 调 解 ; ( 七 ) 按 规 定 缴 纳 会 费 和 其 它 费 用 ; ( 八 ) 法 律 法 规 和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第 十 四 条 准 会 员 的 入 会 条 件 及 程 序 凡 经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复 , 持 有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 外 国 ( 地 区 )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登 记 证 ” 的 各 类 外 资 保 险 机 构 代 表 处 , 承 认 本 会 章 程 , 愿 意 履 行 权 利 和 义 务 可 向 本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递 交 上 述 批 准 文 件 和 登 记 证 的 复 印 件 , 并 经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 可 以 成 为 本 会 准 会 员 。 准 会 员 可 委 派 一 名 代 表 参 加 会 员 大 会 , 但 无 表 决 权 。 第 十 五 条 准 会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 一 ) 准 会 员 的 权 利 : 1 、 准 会 员 有 权 向 本 会 陈 述 发 展 航 运 保 险 业 务 等 问 题 的 意 见 ; 2 、 准 会 员 有 权 参 加 除 理 事 会 议 等 以 外 的 本 会 所 举 办 的 其 他 活 动 ; 3 、 准 会 员 有 权 对 本 会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二 ) 准 会 员 的 义 务 : 1 、 遵 守 本 会 章 程 和 本 会 通 过 的 有 关 决 议 和 有 关 规 定 ; 2 、 承 担 或 协 助 完 成 本 会 委 派 的 任 务 ; 3 、 自 觉 维 护 航 运 保 险 业 的 声 誉 以 及 本 会 的 合 法 权 益 ; 4 、 接 受 本 会 的 咨 询 调 查 , 提 供 所 需 的 有 关 资 料 ; 5 、 按 规 定 缴 纳 会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 第 十 六 条 本 会 统 一 编 制 会 员 名 录 。 会 员 名 录 中 所 填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时 , 会 员 单 位 须 在 1 5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本 会 , 以 作 相 应 变 更 记 录 。 第 十 七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会 ,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 会 员 超 过 一 年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 可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 第 十 八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 经 常 务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 予 以 除 名 。 会 员 如 对 除 名 决 定 不 服 , 可 提 出 申 诉 , 由 常 务 理 事 会 作 出 答 复 , 必 要 时 提 交 会 员 大 会 审 议 。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 负 责 人 第 十 九 条 本 会 的 组 织 原 则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 领 导 机 构 的 产 生 和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 须 经 集 体 讨 论 , 并 按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作 出 决 定 。 第 二 十 条 本 会 的 负 责 人 是 指 会 长 。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大 会 , 由 会 员 单 位 派 代 表 参 加 。 会 员 大 会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 特 殊 情 况 由 理 事 会 决 定 随 时 召 开 。 会 员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 ( 二 ) 选 举 或 者 罢 免 理 事 ; ( 三 ) 制 定 会 费 标 准 ; ( 四 )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 五 ) 决 定 更 名 、 终 止 等 重 大 事 宜 。 第 二 十 二 条 会 员 大 会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会 员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后 生 效 。 修 改 协 会 章 程 的 决 议 及 决 定 本 会 终 止 的 决 议 , 须 经 实 际 到 会 会 员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数 同 意 , 决 议 方 为 有 效 。 会 员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 代 理 人 应 当 出 示 授 权 委 托 书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表 决 权 。 第 二 十 三 条 理 事 会 为 本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 对 会 员 大 会 负 责 , 任 期 四 年 。 理 事 会 由 十 五 名 理 事 组 成 , 由 理 事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派 。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太 平 洋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平 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财 产 再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大 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美 亚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东 京 海 上 火 灾 ( 中 国 ) 保 险 公 司 、 韦 莱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 中 怡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泰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 悦 之 保 险 公 估 有 限 公 司 为 当 然 理 事 单 位 。 其 余 四 名 理 事 单 位 由 会 员 大 会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选 举 产 生 , 按 得 票 多 少 为 序 依 次 当 选 。 第 二 十 四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责 是 : ( 一 ) 通 过 有 关 单 位 的 申 请 入 会 及 退 会 ; ( 二 ) 召 集 会 员 大 会 , 向 大 会 提 交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 三 ) 执 行 会 员 大 会 决 议 ; ( 四 ) 选 举 或 者 罢 免 本 会 负 责 人 ( 会 长 ) 、 常 务 副 会 长 及 常 务 理 事 ; ( 五 ) 根 据 本 会 负 责 人 的 提 名 , 决 定 秘 书 长 和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免 ; ( 六 )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的 设 立 或 者 注 销 , 并 依 法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或 申 请 登 记 ; ( 七 ) 审 查 经 费 的 收 支 情 况 及 通 过 协 会 的 年 度 预 决 算 方 案 ; ( 八 ) 领 导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九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 十 ) 听 取 、 审 议 常 务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 并 做 出 相 应 决 定 ; ( 十 一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第 二 十 五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召 开 两 次 会 议 , 情 况 特 殊 可 随 时 召 开 。 增 补 理 事 , 须 经 会 员 大 会 选 举 。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由 理 事 会 补 选 , 但 补 选 理 事 须 经 下 一 次 会 员 大 会 确 认 。 第 二 十 六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由 会 长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 有 1 / 3 理 事 提 议 , 必 须 召 开 理 事 会 会 议 。 如 会 长 不 能 召 集 , 提 议 理 事 可 推 选 召 集 人 。 召 开 理 事 会 会 议 , 会 长 或 召 集 人 需 提 前 5 日 通 知 全 体 理 事 。 理 事 会 会 议 , 应 由 理 事 本 人 出 席 。 理 事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其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 委 托 书 中 应 载 明 授 权 事 项 。 第 二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须 有 2 / 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 理 事 会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理 事 2 / 3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第 二 十 八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行 使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三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款 的 职 权 ,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 由 五 名 理 事 组 成 。 第 二 十 九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每 季 度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 情 况 特 殊 可 随 时 召 开 。 增 补 常 务 理 事 , 应 经 理 事 会 选 举 。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由 常 务 理 事 会 补 选 , 但 补 选 的 常 务 理 事 应 经 下 一 次 理 事 会 确 认 。 补 选 的 常 务 理 事 应 在 理 事 中 产 生 。 本 会 负 责 人 不 得 由 常 务 理 事 会 选 举 和 罢 免 。 第 三 十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须 有 2 / 3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才 有 效 ,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2 /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会 会 员 大 会 、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进 行 表 决 , 应 当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 以 上 会 议 应 当 制 作 会 议 记 录 , 形 成 决 议 的 , 应 当 制 作 会 议 纪 要 。 其 中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的 会 议 决 议 应 当 由 出 席 理 事 当 场 审 阅 、 签 名 。 会 员 有 权 查 阅 本 会 章 程 、 规 章 制 度 、 各 种 会 议 纪 要 和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会 设 会 长 一 名 , 常 务 副 会 长 一 名 。 本 会 会 长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得 兼 任 其 它 社 会 团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会 长 或 常 务 副 会 长 可 以 是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提 名 的 人 员 , 也 可 以 是 由 常 务 理 事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派 , 于 理 事 会 上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选 举 产 生 。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会 会 长 需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 ( 二 ) 在 本 会 业 务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的 影 响 和 较 高 的 声 誉 ; ( 三 )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7 0 周 岁 , 身 体 健 康 ,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 四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第 三 十 四 条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 任 职 年 龄 超 过 7 0 周 岁 担 任 本 会 负 责 人 的 ,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并 经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后 , 方 可 任 职 。 第 三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员 , 不 能 担 任 本 会 负 责 人 : ( 一 ) 因 犯 罪 被 判 处 管 制 、 拘 役 或 者 有 期 徒 刑 , 刑 期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未 逾 5 年 的 ; ( 二 ) 因 犯 罪 被 判 处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正 在 执 行 期 间 或 者 曾 经 被 判 处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 ( 三 ) 曾 在 因 违 法 被 撤 销 登 记 的 社 会 团 体 中 担 任 负 责 人 的 , 且 对 该 社 会 团 体 的 违 法 行 为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 自 该 社 会 团 体 被 撤 销 之 日 起 未 逾 5 年 的 ; ( 四 )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会 负 责 人 任 期 三 年 , 可 连 选 连 任 一 次 。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会 会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主 持 会 员 大 会 , 召 集 、 主 持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 ( 二 ) 检 查 各 项 会 议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 ( 三 ) 领 导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工 作 , 代 表 本 会 签 署 重 要 文 件 ; ( 四 )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会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为 秘 书 处 , 具 体 负 责 执 行 会 员 大 会 、 理 事 会 和 常 务 理 事 会 的 各 项 决 议 。 秘 书 处 设 秘 书 长 一 名 , 秘 书 长 一 般 为 专 职 。 秘 书 长 在 会 长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二 )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三 ) 拟 订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报 理 事 会 审 批 ; ( 四 ) 向 理 事 会 提 议 聘 任 或 解 聘 副 秘 书 长 和 各 机 构 负 责 人 人 选 ; ( 五 ) 向 理 事 会 提 议 聘 用 或 辞 退 各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 ( 六 ) 向 理 事 会 报 告 工 作 情 况 ; ( 六 )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参 加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或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组 织 的 岗 位 培 训 , 熟 悉 和 了 解 社 会 团 体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 努 力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 第 五 章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第 四 十 条 本 会 的 收 入 来 源 于 : ( 一 ) 会 费 ; ( 二 )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自 愿 捐 赠 ; ( 三 ) 政 府 资 助 ; ( 四 )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 ( 五 ) 利 息 ; ( 六 ) 其 它 合 法 收 入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会 的 财 产 及 其 他 收 入 受 法 律 保 护 , 任 何 单 位 、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 私 分 、 挪 用 。 资 助 人 对 投 入 本 会 的 财 产 不 保 留 或 享 有 任 何 财 产 权 利 。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会 按 照 会 员 大 会 通 过 的 会 费 标 准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 本 会 的 收 入 及 其 使 用 情 况 应 当 向 会 员 大 会 公 布 , 接 受 会 员 大 会 的 监 督 检 查 。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会 除 用 于 与 本 会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外 , 全 部 用 于 登 记 核 定 或 者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会 执 行 《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 , 依 法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会 使 用 国 家 规 定 的 社 会 团 体 财 政 票 据 。 对 取 得 的 应 纳 税 收 入 及 其 有 关 成 本 、 费 用 应 与 免 税 收 入 及 其 有 关 的 成 本 、 费 用 、 损 失 分 别 核 算 。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会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政 府 资 助 及 社 会 捐 赠 的 部 分 , 应 及 时 向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报 告 接 受 、 使 用 资 助 、 捐 赠 的 有 关 情 况 , 并 公 开 接 受 资 助 人 、 捐 赠 人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 与 资 助 人 、 捐 赠 人 签 订 捐 赠 协 议 的 , 必 须 按 照 捐 赠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用 途 、 方 式 、 期 限 使 用 。 本 会 违 反 捐 赠 协 议 使 用 捐 赠 财 产 的 , 资 助 人 、 捐 赠 人 有 权 要 求 本 会 遵 守 捐 赠 协 议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撤 销 捐 赠 行 为 、 解 除 捐 赠 协 议 。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会 接 受 税 务 、 会 计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税 务 监 督 和 会 计 监 督 。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会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 会 计 不 得 兼 出 纳 。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 ,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会 的 财 产 及 其 孳 息 不 用 于 分 配 , 但 不 包 括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 本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 福 利 开 支 应 控 制 在 规 定 比 例 内 , 不 变 相 分 配 该 组 织 的 财 产 。 其 中 , 工 作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薪 金 水 平 不 得 超 过 上 年 度 税 务 登 记 所 在 地 人 均 工 资 水 平 的 两 倍 , 工 作 人 员 福 利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会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为 业 务 及 会 计 年 度 , 每 年 3 月 3 1 日 前 , 理 事 会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审 定 : ( 一 ) 上 年 度 业 务 报 告 及 经 费 收 支 决 算 ; ( 二 ) 本 年 度 业 务 计 划 及 经 费 收 支 预 算 ; ( 三 ) 财 产 清 册 。 第 五 十 条 本 会 进 行 换 届 、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以 及 清 算 , 应 当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 并 报 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 本 会 注 销 清 算 前 , 应 当 进 行 歇 业 财 务 审 计 。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会 按 照 《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接 受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组 织 的 年 度 检 查 。 第 六 章 终 止 和 剩 余 财 产 处 理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会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 应 当 终 止 : ( 一 ) 完 成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的 ; ( 二 ) 无 法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继 续 从 事 公 益 活 动 的 ; ( 三 ) 发 生 分 立 、 合 并 的 ; ( 四 ) 自 行 解 散 的 ;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会 终 止 , 应 由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 经 会 员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1 5 日 内 ,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后 1 5 日 内 ,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会 终 止 前 , 应 当 在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的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 清 算 期 间 ,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会 经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 第 五 十 六 条 本 会 注 销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 应 当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 用 于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目 的 , 或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组 织 捐 赠 给 与 本 会 性 质 、 宗 旨 相 同 的 社 会 公 益 组 织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 提 交 会 员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会 员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1 5 日 内 ,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 并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方 能 生 效 。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经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月 _ _ _ _ 日 第 _ _ 届 第 _ _ 次 会 员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本 章 程 规 定 如 与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不 附 , 以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为 准 。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本 会 理 事 会 。 第 六 十 条 本 章 程 自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 同 意 以 上 协 议 , 提 交 登 录 账 号 密 码 会 员 注 册 登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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