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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四 川 普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普 联 动 态 普 联 团 队 专 业 领 域 典 型 案 例 普 联 法 律 网 校 律 师 工 具 联 系 我 们 服 务 监 督 电 话 : 1 3 9 8 2 1 1 5 5 9 8 ( 蒲 律 师 ) 微 信 公 众 号 普 联 动 态 淬 炼 进 取 不 负 韶 华 — — 普 联 所 2 0 2 3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会 . . . 普 联 研 析 | 论 个 体 工 商 户 字 号 及 经 营 者 在 诉 讼 中 的 主 . . . 2 0 2 3 年 · 普 联 大 事 记 淬 炼 进 取 不 负 韶 华 — — 普 联 所 2 0 2 3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 . . 2 0 2 4 0 1 3 0 普 联 研 析 | 论 个 体 工 商 户 字 号 及 经 营 者 在 诉 讼 中 的 . . . 2 0 2 4 0 1 2 9 2 0 2 3 年 · 普 联 大 事 记 2 0 2 4 0 1 0 8 【 普 联 业 绩 】 普 联 律 师 成 功 代 理 某 当 事 人 与 某 公 . . . 2 0 2 3 1 2 2 2 普 联 快 讯 | 区 委 政 法 委 、 区 人 民 法 院 、 区 司 法 局 、 . . . 2 0 2 3 1 2 1 4 普 联 快 讯 | 《 四 川 律 师 》 杂 志 刊 登 普 联 所 蒲 永 、 易 . . . 2 0 2 3 1 1 2 3 普 联 研 析 | 自 媒 体 时 代 网 络 主 播 的 自 我 救 赎 之 道 . . . 2 0 2 3 0 9 2 6 更 多 > 普 联 团 队 普 联 团 队 简 介 普 联 团 队 聚 合 了 众 多 经 验 丰 富 、 能 力 出 众 、 勤 勉 尽 职 的 执 业 律 师 , 现 有 执 业 律 师 及 辅 助 人 员 2 5 人 , 部 分 律 师 兼 具 注 册 会 计 师 、 税 务 师 、 经 济 师 、 建 造 师 、 证 劵 从 业 资 格 等 , 其 中 法 学 博 士 2 名 , 法 学 硕 士 5 名 , 2 名 律 师 拥 有 海 外 留 学 背 . . . 详 细 + 蒲 永 创 始 人 、 主 任 、 专 职 律 师 蒲 永 , 男 , 汉 族 , 生 于 1 9 7 2 年 8 月 , 中 共 党 员 , 在 职 法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四 川 师 范 大 学 客 座 教 授 、 成 都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委 员 会 委 员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评 标 专 家 、 四 川 省 房 地 产 ( 建 筑 ) 业 协 会 理 事 、 四 . . . 详 细 + 张 英 高 级 合 伙 人 专 职 律 师 女 , 汉 族 , 生 于 1 9 8 9 年 , 中 共 党 员 , 2 0 0 8 年 至 2 0 1 2 年 , 西 南 大 学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 2 0 1 5 年 ,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2 0 1 7 年 ,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详 细 + 杨 箭 飞 高 级 合 伙 人 专 职 律 师 男 , 汉 族 , 生 于 1 9 7 7 年 ,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 2 0 1 6 年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2 0 1 9 年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 详 细 + 李 正 东 高 级 合 伙 人 专 职 律 师 男 , 汉 族 , 生 于 1 9 6 6 年 , 毕 业 于 四 川 大 学 , 2 0 1 7 年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 详 细 + 段 军 平 专 职 律 师 男 , 汉 族 , 生 于 1 9 7 2 年 1 0 月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民 商 法 研 究 生 , 执 业 律 师 , 房 地 产 经 济 师 , 2 0 0 2 年 通 过 全 国 首 次 司 法 考 试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 2 0 0 3 年 5 月 获 准 执 业 , 2 0 1 2 年 取 得 经 济 师 ( 房 地 产 ) 资 格 。 详 细 + 郭 建 专 职 律 师 男 , 汉 族 , 生 于 1 9 8 1 年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 经 济 法 硕 士 。 主 攻 方 向 : 公 司 法 、 房 地 产 法 及 金 融 法 。 对 公 司 法 进 行 了 长 时 间 的 跟 踪 研 究 , 能 很 好 地 利 用 公 司 制 度 作 为 工 具 为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服 务 。 2 0 0 4 年 至 2 0 0 7 年 , 就 读 于 西 南 . . . 详 细 + 王 方 旭 专 职 律 师 男 , 汉 族 , 生 于 1 9 8 0 年 , 1 9 9 9 年 至 2 0 0 3 年 , 西 南 科 技 大 学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 2 0 0 5 年 ,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2 0 0 6 年 ,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 详 细 + 胡 通 合 伙 人 专 职 律 师 男 , 汉 族 , 生 于 1 9 9 0 年 , 中 共 党 员 , 2 0 0 9 年 至 2 0 1 3 年 , 河 北 地 质 大 学 法 学 本 科 ; 2 0 1 2 年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2 0 1 6 年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详 细 + 祝 巍 专 职 律 师 男 , 汉 族 , 1 9 8 3 年 8 月 出 生 , 管 理 学 学 士 , 2 0 1 8 年 进 入 律 师 行 业 , 现 为 四 川 普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公 司 商 事 业 务 部 负 责 人 , 广 西 钦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详 细 + 李 云 阳 专 职 律 师 男 , 汉 族 , 生 于 1 9 8 7 年 , 2 0 0 5 年 至 2 0 0 9 年 ,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2 0 1 5 年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资 格 证 书 2 0 1 6 年 至 2 0 1 7 年 为 四 川 和 普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律 师 ; 2 0 1 7 至 今 为 四 川 普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职 律 师 详 细 + 易 小 兰 专 职 律 师 女 , 汉 族 , 生 于 1 9 8 6 年 , 四 川 师 范 大 学 汉 语 言 文 学 学 士 学 位 ; 2 0 1 7 年 获 取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2 0 1 3 年 4 月 — 2 0 1 6 年 9 月 上 海 凯 撒 林 净 化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任 法 律 顾 问 ; 2 0 1 6 年 1 0 月 — 2 0 1 7 年 5 月 四 川 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任 职 谈 案 律 师 ; 2 0 . . . 详 细 + 邓 仕 美 专 职 律 师 女 , 汉 族 , 生 于 1 9 9 1 年 , 2 0 1 0 年 至 2 0 1 3 年 , 西 南 科 技 大 学 法 律 事 务 ; 2 0 1 4 年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2 0 1 3 年 7 月 2 0 1 5 年 3 月 , 四 川 蜀 仁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高 级 合 伙 人 律 师 助 理 ; 2 0 1 5 年 1 0 月 2 0 1 6 年 5 月 , 成 都 法 儒 公 司 担 任 法 务 专 员 ; 2 0 1 8 年 . . . 详 细 + 韦 晨 专 职 律 师 男 , 汉 族 , 生 于 1 9 9 2 年 , 四 川 理 工 土 木 工 程 学 士 学 位 , 2 0 1 9 年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详 细 + 李 志 栋 兼 职 律 师 男 , 汉 族 , 1 9 7 5 年 生 , 民 主 党 派 ( 民 进 会 员 ) , 毕 业 于 四 川 大 学 法 学 院 , 获 得 诉 讼 法 学 专 业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 2 0 0 9 年 通 过 国 家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 现 为 四 川 普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兼 职 律 师 。 本 人 同 时 在 四 川 师 范 大 学 从 事 诉 讼 . . . 详 细 + 普 联 团 队 简 介 蒲 永 张 英 杨 箭 飞 李 正 东 段 军 平 郭 建 王 方 旭 胡 通 祝 巍 李 云 阳 易 小 兰 邓 仕 美 韦 晨 李 志 栋 专 业 领 域 【 权 威 发 布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 . . 查 看 详 细 >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事 务 部 四 川 普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业 务 服 务 方 面 拥 有 丰 富 的 执 业 经 验 , 常 年 服 务 . . . 查 看 详 细 >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四 川 普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在 刑 事 辩 护 法 律 服 务 方 面 拥 有 丰 富 的 执 业 经 验 , 对 加 强 和 完 善 程 序 性 . . . 查 看 详 细 > 信 息 网 络 与 高 新 技 术 法 律 事 务 部 信 息 网 络 与 高 新 技 术 法 律 事 务 部 致 力 于 为 信 息 网 络 行 业 和 高 新 技 术 行 业 提 供 全 方 位 、 多 层 次 . . . 查 看 详 细 > 公 司 商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四 川 普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公 司 商 事 法 律 服 务 领 域 以 给 国 内 外 大 中 型 企 业 提 供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 . . 查 看 详 细 >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婚 姻 自 主 权 纠 纷 , 婚 约 财 产 纠 纷 , 婚 内 夫 妻 财 产 分 割 纠 纷 , 离 婚 纠 纷 ,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 离 . . . 查 看 详 细 > 金 融 保 险 与 财 税 法 律 事 务 部 为 大 中 型 国 有 企 业 、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常 年 审 计 、 上 市 审 计 、 并 购 审 计 、 基 建 专 项 审 计 、 内 部 控 . . . 查 看 详 细 > 典 型 案 例 普 联 处 理 过 的 经 典 案 例 查 看 > 普 联 法 律 网 校 普 联 普 法 律 师 调 解 培 训 讲 座 论 文 著 作 【 普 联 普 法 讲 堂 】 第 1 8 0 期 — — 张 英 律 师 开 展 《 民 法 典 进 校 园 》 法 律 宣 讲 为 进 一 步 增 强 广 大 青 少 年 学 生 的 法 治 意 识 和 法 律 素 质 , 推 动 学 校 法 治 教 育 的 深 入 开 展 , 引 导 广 大 学 生 知 法 、 懂 法 、 守 法 , 护 航 青 少 年 身 心 . . . 2 0 2 4 0 6 2 1 查 看 详 细 > 【 普 联 普 法 讲 堂 】 第 1 7 8 期 — — 防 校 园 欺 凌 、 为 成 长 护 航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青 少 年 的 法 律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 引 导 广 大 青 少 年 树 立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和 法 治 素 养 、 防 止 校 园 学 生 欺 凌 事 件 的 发 生 、 呵 . . . 2 0 2 3 1 0 2 6 查 看 详 细 > 【 普 联 普 法 讲 堂 】 第 1 7 7 期 — — 远 离 校 园 欺 凌 、 共 建 法 治 校 园 校 园 欺 凌 不 仅 伤 害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健 康 , 也 冲 击 着 整 个 社 会 的 和 谐 与 稳 定 。 为 有 效 预 防 校 园 欺 凌 事 件 贡 献 普 联 力 量 , 2 0 2 3 年 1 0 月 2 0 日 , 普 联 . . . 2 0 2 3 1 0 2 3 查 看 详 细 > 更 多 > 电 话 : 0 2 8 8 9 3 6 1 1 7 7 1 3 9 8 2 1 1 5 5 9 8 传 真 : 0 2 8 8 9 3 6 1 1 7 7 邮 箱 : 5 8 2 6 6 9 6 1 3 @ q q . c o m 地 址 : 四 川 · 成 都 · 大 丰 · 北 新 国 际 广 场 1 栋 2 0 1 室 联 系 我 们 更 多 > 普 联 法 律 讲 堂 第 五 期 : 刑 事 诉 讼 中 辩 护 思 维 的 形 成 和 会 见 中 相 关 问 题 及 应 对 办 法 普 联 法 律 讲 堂 第 五 期 : 刑 事 诉 讼 中 辩 护 思 维 的 形 成 和 会 见 中 相 关 问 题 及 应 对 办 法 2 0 2 1 1 0 0 9 查 看 详 细 > 普 联 法 律 讲 堂 第 四 期 : 刑 ( 民 ) 交 叉 案 件 及 处 理 技 巧 分 享 普 联 法 律 讲 堂 第 四 期 : 刑 ( 民 ) 交 叉 案 件 及 处 理 技 巧 分 享 2 0 2 1 1 0 0 9 查 看 详 细 > 【 普 联 公 益 】 普 联 律 所 开 展 律 师 健 康 知 识 讲 座 2 0 2 1 年 8 月 1 3 日 , 四 川 普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为 律 师 开 展 健 康 知 识 讲 座 2 0 2 1 1 0 0 9 查 看 详 细 > 更 多 > 论 文 ( 追 加 被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 . p d f & i d = 1 5 7 > 浅 析 追 加 、 变 更 被 执 行 人 异 议 之 诉 中 能 否 追 加 公 司 原 股 东 为 被 执 行 人 普 联 所 段 军 平 、 胡 婷 律 师 原 创 论 文 被 四 川 律 师 刊 登 。 2 0 2 3 0 7 1 2 查 看 详 细 > 新 时 期 律 师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之 思 考 — — 以 城 乡 社 区 治 理 为 视 角 蒲 永 李 思 源 四 川 普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 摘 要 ] 律 师 参 与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工 作 是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 促 进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的 重 要 举 措 , 是 新 时 期 对 律 师 工 作 提 出 的 一 项 新 课 题 。 在 新 形 势 下 , 如 何 有 效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是 全 体 律 师 都 应 当 深 思 的 一 个 问 题 。 律 师 作 为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工 作 者 , 应 增 强 自 身 社 会 责 任 感 , 创 新 工 作 机 制 , 促 进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工 作 有 序 推 进 。 本 文 将 以 城 乡 社 区 治 理 为 视 角 , 结 合 自 身 工 作 经 验 , 思 考 律 师 在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中 的 应 有 作 为 , 并 提 出 一 些 拙 见 。 [ 关 键 词 ]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化 解 矛 盾 律 师 社 区 治 理 正 文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是 全 社 会 的 共 同 责 任 , 社 会 各 方 都 在 参 与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 在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的 必 然 需 求 下 , 我 国 社 会 逐 步 过 渡 到 经 济 高 质 量 发 展 阶 段 。 与 此 同 时 , 社 会 矛 盾 也 呈 现 出 了 多 样 化 , 复 杂 化 , 多 元 化 的 特 点 。 社 会 矛 盾 特 点 的 变 化 , 使 得 律 师 日 益 成 为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中 一 支 不 可 或 缺 的 力 量 。 一 、 律 师 参 与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之 必 要 ( 一 ) 法 律 工 作 本 质 之 一 就 是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 法 , 国 之 权 衡 也 , 时 之 准 绳 也 ” , 律 师 作 为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工 作 者 , 从 事 各 个 领 域 的 专 业 性 法 律 工 作 。 从 律 师 的 工 作 内 容 来 看 , 就 是 接 受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 保 障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化 解 矛 盾 。 从 律 师 的 社 会 责 任 来 看 , 就 是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 因 此 , 总 的 来 说 , 律 师 的 工 作 内 容 和 社 会 责 任 决 定 了 律 师 与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天 然 就 是 一 体 , 律 师 是 社 会 矛 盾 的 “ 分 流 器 ” 和 “ 减 压 阀 ” , 理 应 让 律 师 参 与 到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之 中 来 。 ( 二 ) 律 师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在 社 会 矛 盾 的 化 解 过 程 中 , 律 师 有 三 点 专 业 优 势 。 第 一 , 在 法 律 导 向 方 面 , 律 师 实 践 经 验 丰 富 , 对 案 件 结 果 把 握 更 加 准 确 , 因 此 有 助 于 引 导 当 事 人 合 理 预 判 案 件 结 果 ; 第 二 , 在 信 息 传 递 方 面 , 律 师 具 有 “ 法 治 思 维 ” — — 即 能 够 按 照 法 律 的 逻 辑 来 思 考 、 分 析 、 化 解 矛 盾 , 因 此 可 以 作 为 人 民 政 府 和 法 院 向 当 事 人 传 递 有 效 信 息 的 中 间 媒 介 ; 第 三 , 在 专 业 支 撑 方 面 , 律 师 永 远 以 法 律 为 武 器 , 因 此 能 让 当 事 人 获 得 全 方 位 的 法 律 知 识 支 撑 。 二 、 律 师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存 在 的 现 实 问 题 ( 一 ) 当 事 人 法 律 意 识 淡 薄 , 易 导 致 社 会 矛 盾 扩 大 化 社 会 矛 盾 的 化 解 是 一 个 复 杂 的 综 合 性 工 程 。 而 我 国 社 会 人 口 众 多 , 公 民 素 质 层 次 不 齐 , 绝 大 部 分 公 民 法 律 意 识 淡 漠 , 在 矛 盾 处 理 的 过 程 中 , 稍 有 不 慎 , 当 事 人 就 会 越 级 上 访 或 造 成 突 发 性 集 体 事 件 , 进 而 导 致 社 会 矛 盾 不 断 扩 大 。 当 事 人 法 律 意 识 淡 薄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方 面 : 第 一 , 对 现 行 法 律 了 解 过 少 ; 第 二 , 不 能 全 面 的 看 待 法 律 , 进 而 缺 乏 理 性 的 认 识 ; 第 三 、 信 访 不 信 法 , 不 懂 得 如 何 应 用 自 身 权 利 ; 第 四 、 存 在 遇 事 找 关 系 不 找 法 律 的 传 统 观 念 。 ( 二 ) 律 师 参 与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的 公 信 力 不 足 从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的 现 状 来 看 , 尽 管 现 在 越 来 越 多 的 律 师 已 经 参 与 到 了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中 来 了 , 但 是 律 师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的 社 会 基 础 依 然 十 分 薄 弱 。 以 调 解 为 例 , 第 一 , 当 事 人 双 方 通 过 律 师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不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力 , 而 是 需 要 向 法 院 申 请 支 付 令 或 者 进 行 司 法 确 认 。 支 付 令 需 要 额 外 收 取 费 用 , 司 法 确 认 程 序 却 繁 琐 、 耗 时 长 ; [ 1 ] 第 二 , 律 师 事 务 所 属 于 私 人 合 伙 企 业 , 而 人 民 政 府 及 法 院 属 于 国 家 机 关 , 它 们 的 不 同 的 性 质 决 定 了 当 事 人 对 它 们 的 信 任 程 度 不 尽 相 同 ; 第 三 , 律 师 往 往 是 接 受 一 方 当 事 人 委 托 , 维 护 一 方 当 事 人 利 益 , 所 以 在 进 行 调 解 时 , 对 方 当 事 人 很 可 能 对 其 信 任 度 不 够 。 以 上 这 些 原 因 使 得 当 事 人 双 方 产 生 矛 盾 时 , 更 可 能 会 寻 求 于 人 民 政 府 和 法 院 , 以 此 达 成 调 解 。 ( 三 ) 尚 未 形 成 高 效 的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机 制 社 会 矛 盾 无 处 不 在 , 无 时 不 有 , 旧 矛 盾 的 消 失 亦 会 导 致 新 矛 盾 的 形 成 ,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 劳 动 纠 纷 、 交 通 事 故 纠 纷 、 物 业 纠 纷 、 医 患 纠 纷 等 多 方 面 的 矛 盾 在 社 会 治 理 过 程 中 层 出 不 穷 。 我 国 正 处 于 经 济 与 社 会 的 高 质 量 发 展 阶 段 , 社 会 矛 盾 呈 现 多 样 化 , 复 杂 化 , 多 元 化 的 特 点 , 化 解 矛 盾 的 人 员 也 多 类 别 , 化 解 方 法 也 各 不 相 同 , 就 导 致 了 矛 盾 化 解 的 复 杂 化 、 重 复 化 , 这 驱 使 着 矛 盾 化 解 手 段 的 高 质 与 高 效 。 除 此 以 外 , 东 西 部 的 差 距 、 文 化 层 次 的 差 距 、 贫 富 的 差 距 、 公 民 认 知 的 差 距 都 在 呼 吁 着 高 效 的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机 制 的 出 现 。 三 、 基 于 社 区 为 基 本 单 位 的 律 师 参 与 式 矛 盾 化 解 机 制 “ 枫 桥 经 验 ” 是 我 国 2 0 世 纪 6 0 年 代 诞 生 于 枫 桥 镇 的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的 有 效 经 验 , 其 内 容 之 一 就 是 “ 矛 盾 不 上 交 , 就 地 解 决 ” 。 “ 枫 桥 经 验 ” 已 经 成 为 了 新 时 代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的 指 向 标 , 极 具 指 导 意 义 。 基 层 矛 盾 是 社 会 矛 盾 的 源 头 , 而 社 区 矛 盾 又 是 基 层 矛 盾 的 主 要 方 面 , 四 川 普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通 过 大 量 社 会 实 践 , 深 入 社 区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 积 累 了 大 量 的 有 效 经 验 , 即 基 于 社 区 为 基 本 单 位 的 律 师 参 与 式 矛 盾 化 解 机 制 。 ( 一 ) 提 高 公 民 法 律 意 识 , 防 范 于 未 然 “ 冰 冻 三 尺 , 非 一 日 之 寒 ” , 事 物 的 发 展 总 是 循 序 渐 进 的 , 社 会 矛 盾 的 出 现 也 并 非 一 朝 一 夕 , 为 降 低 社 会 矛 盾 不 断 扩 大 的 可 能 性 , 就 需 要 提 升 公 民 的 法 律 意 识 。 此 时 , 律 师 普 及 法 律 知 识 就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 笔 者 认 为 应 以 下 面 几 点 为 主 要 着 力 点 : 第 一 , 律 所 定 期 向 社 区 安 排 专 业 律 师 进 行 法 律 讲 座 , 普 及 婚 姻 家 事 、 遗 产 继 承 、 相 邻 权 、 高 空 坠 物 、 物 业 管 理 、 垃 圾 分 类 等 相 关 法 律 知 识 ; 第 二 , 根 据 不 同 的 群 体 , 安 排 相 关 专 业 律 师 进 行 法 律 专 题 讲 座 , 普 及 妇 女 、 儿 童 、 残 疾 人 、 社 区 矫 正 群 体 等 专 项 法 律 知 识 , 比 如 普 联 法 治 小 品 等 喜 闻 乐 见 的 方 式 ; 第 三 , 以 律 所 为 平 台 链 接 社 区 微 信 群 , 对 各 种 常 见 社 会 矛 盾 普 及 合 法 合 理 化 解 之 道 。 第 四 , 律 所 协 同 街 道 、 社 区 、 派 出 所 和 司 法 所 等 基 层 单 元 自 媒 体 为 平 台 链 接 法 治 专 题 , 对 日 常 法 律 问 题 和 社 区 热 点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普 法 引 导 ,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社 会 矛 盾 及 时 掌 握 和 分 析 , 并 加 以 及 早 疏 导 。 律 师 采 取 以 案 释 法 等 多 种 宣 传 方 式 , 使 居 民 做 到 知 法 、 懂 法 、 守 法 , 遇 事 找 法 , 依 法 行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从 而 显 著 降 低 社 区 矛 盾 扩 大 化 的 概 率 。 “ 普 联 普 法 讲 堂 ” 的 普 法 实 践 曾 被 《 四 川 法 治 报 》 专 题 报 道 , 得 到 了 司 法 行 政 和 律 协 领 导 高 度 肯 定 。 ( 二 )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的 双 向 支 撑 : “ 专 业 能 力 ” 与 “ 情 感 导 向 ” 律 师 事 务 所 并 非 国 家 机 关 , 天 然 就 存 在 公 信 力 不 足 的 劣 势 。 那 么 在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的 过 程 中 , 律 师 就 更 应 该 注 重 提 升 公 信 力 。 首 先 , 专 业 的 法 律 知 识 作 为 有 效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的 尖 兵 利 器 是 律 师 公 信 力 提 升 的 源 泉 ; 其 次 , 公 信 力 的 提 升 还 需 要 律 师 具 有 基 于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情 感 导 向 , 即 要 融 情 于 民 , 站 在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角 度 思 考 问 题 。 换 句 话 说 , 只 有 兼 具 “ 法 治 思 维 ” 和 “ 情 感 思 维 ” 的 律 师 才 能 更 加 有 效 的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 其 实 , 在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的 诸 多 方 面 , 除 去 法 律 专 业 问 题 之 外 的 许 多 问 题 , 律 师 或 许 还 不 及 当 事 人 。 因 此 , 律 师 更 应 不 断 学 习 提 高 , 重 视 “ 内 功 ” 与 “ 外 功 ” 的 兼 修 。 律 所 内 部 要 积 极 组 织 法 律 专 项 培 训 和 律 师 交 流 讨 论 会 , 不 断 提 升 律 师 、 特 别 是 年 轻 律 师 的 矛 盾 化 解 能 力 。 ( 三 ) 三 线 并 进 : 高 效 灵 活 务 实 的 矛 盾 化 解 机 制 。 将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于 源 头 , 关 键 在 于 如 何 高 效 化 解 社 区 矛 盾 。 首 先 , 律 师 应 注 重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的 时 效 性 , 可 以 实 行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的 三 线 并 进 。 第 一 线 , 律 师 可 定 期 到 社 区 等 工 作 值 班 , 接 待 来 访 群 众 , 解 答 法 律 咨 询 ; 第 二 线 , 律 师 要 及 时 参 与 突 发 性 事 件 的 矛 盾 化 解 工 作 , 引 导 群 众 依 法 化 解 纠 纷 , 使 纠 纷 化 解 步 入 合 理 合 法 的 正 轨 ; 第 三 线 , 律 师 要 积 极 辅 助 党 政 领 导 接 访 工 作 , 为 党 政 领 导 决 策 提 供 专 业 法 律 咨 询 意 见 。 其 次 , 律 师 应 充 分 利 用 “ 三 所 一 庭 ” 联 调 机 制 , 发 挥 派 出 所 、 司 法 所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法 院 立 案 庭 之 间 在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方 面 的 不 同 优 势 。 根 据 以 上 实 践 所 得 经 验 , 四 川 普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联 合 化 解 了 “ 5 · 2 6 恶 性 杀 人 案 ” 、 “ 龙 湖 死 亡 赔 偿 事 件 ” 、 “ 凤 凰 山 一 号 小 区 业 主 集 体 维 权 案 ” 、 “ 柏 合 新 居 ”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等 涉 法 涉 访 事 件 三 十 余 件 , 充 分 展 现 该 模 式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的 有 力 与 高 效 。 四 、 律 师 参 与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之 展 望 ( 一 ) 律 师 以 职 能 优 势 , 使 社 会 呈 现 出 法 治 的 良 好 效 果 “ 法 者 , 治 之 端 也 ” , 律 师 在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中 , 具 有 多 重 的 职 能 优 势 。 因 此 , 应 长 期 推 进 律 师 参 与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 使 社 会 不 断 呈 现 出 法 治 的 良 好 效 果 ,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第 一 , 律 师 可 以 为 党 委 政 府 分 忧 , 其 直 接 参 与 社 会 管 理 , 通 过 代 理 等 方 式 宣 传 党 和 政 府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 把 党 和 政 府 对 社 会 管 理 的 要 求 带 入 到 社 会 公 众 之 中 , 不 断 推 进 国 家 经 济 、 政 治 、 文 化 、 社 会 生 活 法 治 化 、 规 范 化 , 不 断 推 进 和 谐 社 会 的 构 建 。 第 二 , 律 师 可 以 为 人 民 群 众 解 难 , 通 过 给 群 众 提 供 有 效 法 律 建 议 , 为 群 众 指 明 解 决 问 题 的 法 律 途 径 、 方 法 和 依 据 , 引 导 群 众 依 法 化 解 矛 盾 , 使 群 众 反 映 的 问 题 得 到 正 确 及 时 的 解 决 。 第 三 , 律 师 可 以 为 有 关 法 律 部 门 服 务 , 律 师 前 置 性 参 与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 为 有 关 法 律 部 门 掌 握 了 主 动 性 , 及 时 解 决 了 生 活 中 的 热 点 、 难 点 问 题 , 有 效 地 减 少 闹 访 现 象 , 防 止 矛 盾 扩 大 化 。 综 上 所 述 , 律 师 的 参 与 使 法 律 的 工 作 秩 序 得 到 的 有 效 规 范 和 良 好 疏 导 。 ( 二 ) 律 师 勇 担 社 会 责 任 , 展 现 出 执 业 为 民 的 良 好 形 象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就 是 “ 想 群 众 之 所 想 , 解 群 众 之 所 忧 ” 、 “ 民 有 所 呼 , 我 有 所 应 ” , 伴 随 着 律 师 队 伍 的 扩 大 和 工 作 领 域 的 拓 宽 , 律 师 工 作 也 越 来 越 受 到 社 会 各 界 的 关 注 。 正 如 前 文 所 说 , 律 师 是 当 事 人 与 人 民 政 府 之 间 的 信 息 媒 介 , 因 此 通 过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 律 师 可 以 在 党 委 政 府 和 人 民 群 众 之 间 架 起 心 连 心 的 沟 通 之 桥 。 越 来 越 多 的 政 府 部 门 、 企 业 机 构 聘 请 律 师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 说 明 律 师 队 伍 在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过 程 中 不 断 得 到 党 委 政 府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认 可 。 我 们 普 联 所 在 参 与 社 区 治 理 活 动 过 程 中 , 充 分 发 挥 党 支 部 和 党 员 律 师 的 先 锋 堡 垒 作 用 。 伴 随 着 律 师 工 作 效 果 的 不 断 呈 现 , 律 师 将 会 获 得 更 多 的 认 可 , 律 师 形 象 也 会 得 到 不 断 的 提 高 。 ( 三 ) 不 断 规 范 工 作 流 程 , 完 善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运 行 机 制 为 更 加 稳 步 的 推 进 律 师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的 有 效 运 作 , 要 不 断 规 范 工 作 流 程 , 完 善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运 行 机 制 。 总 的 来 说 , 要 坚 持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过 程 中 的 法 治 和 德 治 的 有 机 结 合 , 坚 持 发 挥 律 师 专 业 性 的 优 势 。 其 次 , 还 要 从 立 法 方 面 着 手 , 关 于 律 师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的 法 律 几 乎 还 属 于 空 白 , 要 完 善 程 序 性 机 制 , 做 到 以 法 律 为 规 范 。 最 后 , 律 师 要 结 合 自 身 实 践 与 经 验 , 总 结 出 符 合 自 身 工 作 特 色 的 化 解 经 验 , 并 不 断 更 迭 , 使 之 跟 上 时 代 的 步 伐 。 唯 有 这 样 , 律 师 的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工 作 才 能 规 范 化 、 制 度 化 , 从 而 确 保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工 作 的 健 康 发 展 和 行 稳 至 远 。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工 作 是 社 区 治 理 法 治 化 建 设 推 进 过 程 中 的 难 点 和 痛 点 , 笔 者 认 为 , 唯 有 坚 持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 推 进 社 区 治 理 和 谐 有 序 。 参 考 文 献 [ 1 ] 丁 洁 , 詹 昀 刚 . 律 师 调 解 的 现 实 困 境 与 解 决 路 径 探 讨 — — 以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试 点 实 践 为 视 角 [ J ] . 中 国 司 法 , 2 0 1 8 ( 1 2 ) : 3 9 4 4 。 [ 2 ] 周 靖 . 一 个 普 通 律 所 党 支 部 的 先 锋 堡 垒 作 用 . 四 川 法 治 报 2 0 1 9 年 1 2 月 1 7 日 聚 焦 专 版 。 [ 3 ] 唐 忠 新 : 社 区 治 理 国 家 治 理 的 基 础 性 工 程 [ J ] . 光 明 日 报 , 2 0 1 4 年 0 4 月 0 4 日 1 1 版 . [ 4 ] 陈 广 宇 、 罗 小 龙 、 应 婉 云 、 姜 佳 丽 : 转 型 中 国 的 城 市 社 区 治 理 研 究 [ J ] . 上 海 城 市 规 划 , 2 0 1 6 ( 2 ) . [ 5 ] 李 建 业 : 社 区 治 理 中 的 政 府 作 为 与 依 法 行 政 [ J ] . 学 习 时 报 , 2 0 1 6 年 0 5 月 1 2 日 5 版 . [ 6 ] 杨 佳 毅 : 浅 析 新 形 势 下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对 策 [ J ] . 湖 北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 2 0 1 4 ( 1 ) . & i d = 1 5 6 > 新 时 期 律 师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之 思 考 2 0 2 3 0 3 2 3 查 看 详 细 >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中 约 定 仲 裁 管 辖 是 否 有 效 ? — — 以 巴 万 高 速 公 路 B O T 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为 例 作 者 简 介 : 蒲 永 四 川 普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男 , 汉 族 , 生 于 1 9 7 2 年 8 月 , 中 共 党 员 , 在 职 法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四 川 师 范 大 学 客 座 教 授 、 成 都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委 员 会 委 员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评 标 专 家 库 成 员 、 四 川 省 房 地 产 ( 建 筑 ) 业 协 会 理 事 、 四 川 省 律 协 房 地 产 ( 建 筑 )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成 都 市 律 师 协 会 监 事 、 新 都 区 律 协 分 会 理 事 、 新 都 区 法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 成 都 市 优 秀 律 师 、 锦 江 区 十 佳 律 师 、 四 川 省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 四 川 普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创 始 人 、 主 任 、 支 部 书 记 。 2 0 0 0 年 考 试 取 得 全 国 律 师 资 格 后 辞 去 公 职 , 一 直 从 事 专 职 律 师 。 蒲 永 律 师 在 房 地 产 、 建 筑 、 公 司 合 同 、 刑 事 辩 护 法 律 服 务 领 域 具 有 深 厚 的 法 学 理 论 功 底 和 丰 富 的 办 案 实 践 经 验 , 尤 其 擅 长 办 理 重 大 公 司 商 事 类 案 件 和 企 业 风 险 防 控 法 律 业 务 。 合 编 著 作 《 水 电 企 业 常 用 法 律 指 引 》 已 于 2 0 0 9 年 1 1 月 出 版 , 主 编 著 作 《 建 设 工 程 典 型 案 例 精 解 与 评 析 》 即 将 出 版 。 【 摘 要 】 如 果 “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被 认 定 为 民 商 事 合 同 , 则 其 中 约 定 的 仲 裁 条 款 合 法 有 效 。 “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究 竟 是 行 政 协 议 还 是 民 商 事 合 同 应 结 合 协 议 的 内 容 分 析 认 定 其 性 质 。 【 案 情 简 介 】 2 0 1 2 年 9 月 1 4 日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出 具 川 办 函 ﹝ 2 0 1 2 ﹞ 2 0 4 号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设 巴 中 至 万 源 高 速 公 路 有 关 事 宜 的 复 函 》 , 原 则 同 意 巴 中 至 万 源 高 速 公 路 采 取 B O T 方 式 进 行 建 设 。 该 B O T 项 目 由 巴 中 市 政 府 牵 头 , 并 达 州 市 政 府 共 同 作 为 项 目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 采 用 招 投 标 的 方 式 确 定 具 有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经 验 的 社 会 投 资 人 投 资 建 设 。 2 0 1 3 年 1 1 月 6 日 , 巴 中 市 政 府 、 达 州 市 政 府 与 中 新 房 屋 集 团 成 立 的 项 目 公 司 即 巴 万 高 速 路 公 司 签 订 《 巴 中 至 万 源 高 速 公 路 B O T 项 目 特 许 权 协 议 》 ( 以 下 简 称 特 许 权 协 议 ) 。 该 特 许 权 协 议 就 该 B O T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特 许 授 予 、 项 目 建 设 、 项 目 运 营 管 理 、 项 目 移 交 、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等 内 容 进 行 了 明 确 约 定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约 定 由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巴 中 市 政 府 与 达 州 市 政 府 分 别 于 2 0 1 5 年 4 月 1 5 日 及 2 0 1 5 年 1 1 月 2 0 日 以 巴 万 高 速 路 公 司 存 在 挪 用 项 目 注 册 资 本 金 、 资 本 金 出 资 不 到 位 、 无 能 力 筹 措 建 设 资 金 、 项 目 公 司 机 构 不 健 全 、 无 专 业 管 理 团 队 等 为 由 向 巴 万 高 速 路 公 司 及 中 新 房 屋 集 团 致 函 要 求 解 除 特 许 权 协 议 及 投 资 协 议 。 后 巴 万 高 速 路 公 司 以 巴 中 市 政 府 和 达 州 市 政 府 为 被 申 请 人 , 向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申 请 , 请 求 确 认 巴 中 市 政 府 和 达 州 市 政 府 单 方 解 除 2 0 1 3 年 1 1 月 6 日 特 许 权 协 议 的 行 为 不 发 生 解 除 的 法 律 效 果 , 并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该 特 许 权 协 议 。 巴 中 市 政 府 认 为 , 根 据 特 许 权 协 议 的 行 政 合 同 性 质 、 巴 万 高 速 路 公 司 的 仲 裁 请 求 及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对 于 上 述 特 许 权 协 议 争 议 不 具 有 管 辖 权 , 特 许 权 协 议 中 第 1 3 . 2 条 约 定 的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 【 裁 判 结 果 】 北 京 市 二 中 院 法 院 裁 定 驳 回 巴 中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申 请 。 【 律 师 解 析 】 本 案 是 一 起 关 于 在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中 约 定 仲 裁 管 辖 的 效 力 问 题 的 确 认 之 诉 。 2 0 1 4 年 以 来 , 国 家 大 力 推 广 P P P 模 式 , P P P 项 目 大 多 为 基 础 设 施 或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项 目 。 2 0 1 5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能 源 、 交 通 运 输 、 水 利 、 环 境 保 护 、 市 政 工 程 等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领 域 的 特 许 经 营 活 动 ,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质 量 和 效 率 , 保 护 特 许 经 营 者 合 法 权 益 , 保 障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公 共 安 全 ,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P P P 项 目 中 涉 及 大 量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2 0 1 7 年 6 月 2 7 日 新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将 “ 政 府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纳 入 “ 行 政 协 议 ” 的 范 畴 。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提 起 的 下 列 诉 讼 : ( 十 一 )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不 依 法 履 行 、 未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或 者 违 法 变 更 、 解 除 政 府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土 地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协 议 等 协 议 的 ; ” ( 2 0 1 4 年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第 十 一 条 ) 2 0 1 5 年 颁 布 的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以 下 简 称 “ 《 行 政 诉 讼 法 司 法 解 释 》 ” ) 对 “ 行 政 协 议 ” 的 概 念 和 范 围 进 行 了 规 定 , 明 确 “ 政 府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属 于 行 政 协 议 , 是 行 政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 。 《 行 政 诉 讼 法 司 法 解 释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行 政 机 关 为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行 政 管 理 目 标 , 在 法 定 职 责 范 围 内 , 与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协 商 订 立 的 具 有 行 政 法 上 权 利 义 务 内 容 的 协 议 , 属 于 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协 议 。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就 政 府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土 地 、 房 屋 等 征 收 征 用 补 偿 协 议 和 其 他 行 政 协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受 理 。 同 时 , 《 行 政 诉 讼 法 司 法 解 释 》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对 行 政 协 议 提 起 诉 讼 的 案 件 , 适 用 行 政 诉 讼 法 及 其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确 定 管 辖 法 院 。 从 上 述 法 律 与 司 法 解 释 来 看 , 对 于 “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不 能 约 定 仲 裁 管 辖 , 但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约 定 仲 裁 并 非 一 定 无 效 , 关 键 在 于 “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定 性 。 而 本 案 中 最 大 的 争 议 焦 点 就 集 中 在 案 涉 “ 特 许 权 协 议 ” 属 于 行 政 协 议 还 是 民 商 事 合 同 。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的 巴 中 市 人 民 政 府 与 四 川 巴 万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确 认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 2 0 1 7 ) 京 0 2 民 特 1 1 号 《 民 事 裁 定 书 》 中 认 定 案 涉 “ 特 许 权 协 议 ” 为 民 商 事 合 同 性 质 。 案 涉 “ 特 许 权 协 议 ” 系 典 型 的 B O T 协 议 。 所 谓 “ B O T ” ( B u i l d O p e r a t e T r a n s f e r ) , 即 “ 建 设 经 营 移 交 ” 模 式 。 其 基 本 涵 义 是 指 , 国 家 或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 通 过 与 投 资 方 或 者 投 资 方 设 立 的 项 目 公 司 签 订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授 权 项 目 公 司 承 担 公 共 性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的 投 资 、 建 设 、 经 营 、 管 理 及 维 护 等 。 项 目 公 司 在 授 权 范 围 和 期 限 内 , 享 有 对 投 资 建 设 设 施 的 经 营 管 理 及 对 设 施 使 用 者 合 理 收 费 的 权 利 , 以 回 收 建 设 项 目 的 投 资 、 运 营 及 维 护 的 成 本 , 政 府 及 投 资 方 从 中 获 得 相 应 收 益 。 在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后 , 项 目 公 司 将 投 资 建 设 的 基 础 设 施 无 偿 移 交 给 政 府 或 政 府 指 定 的 部 门 。 巴 中 市 政 府 和 达 州 市 政 府 为 改 善 辖 区 公 路 网 络 , 加 强 川 东 北 经 济 区 大 运 量 通 道 建 设 , 促 进 革 命 老 区 和 贫 困 地 区 优 势 资 源 开 发 和 经 济 社 会 快 速 发 展 , 决 定 开 发 建 设 巴 中 至 万 源 高 速 公 路 。 从 巴 中 市 政 府 和 达 州 市 政 府 与 项 目 公 司 即 巴 万 高 速 路 公 司 签 订 的 特 许 权 协 议 约 定 的 主 要 内 容 看 , 巴 中 市 政 府 和 达 州 市 政 府 授 权 巴 万 高 速 路 公 司 具 体 实 施 该 项 目 的 投 资 、 建 设 、 经 营 、 维 护 及 移 交 等 事 宜 , 其 中 包 含 运 营 期 间 的 收 费 事 项 。 由 此 可 见 , 双 方 签 订 的 特 许 权 协 议 系 典 型 的 B O T 协 议 , 其 一 方 面 具 有 政 府 向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公 共 设 施 的 目 的 , 同 时 又 具 有 签 约 双 方 获 取 一 定 经 济 利 益 的 目 的 , 该 项 目 并 非 是 巴 中 市 政 府 和 达 州 市 政 府 完 全 无 偿 、 单 一 地 向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的 公 共 服 务 。 尽 管 协 议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巴 中 市 政 府 和 达 州 市 政 府 为 行 政 机 关 , 但 巴 万 高 速 路 公 司 作 为 协 议 的 相 对 方 对 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订 立 合 同 及 决 定 合 同 内 容 等 方 面 , 仍 享 有 充 分 意 思 自 治 的 权 利 , 并 不 受 巴 中 市 政 府 和 达 州 市 政 府 单 方 行 政 行 为 的 强 制 , 同 时 协 议 还 约 定 巴 中 市 政 府 和 达 州 市 政 府 保 证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向 巴 万 高 速 路 公 司 实 施 项 目 建 设 提 供 必 需 的 政 策 支 持 和 必 要 的 协 助 , 且 协 议 还 包 括 了 双 方 具 体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违 约 责 任 等 内 容 , 均 体 现 了 签 约 双 方 当 事 人 平 等 、 等 价 协 商 一 致 的 合 意 。 涉 案 特 许 权 协 议 并 未 仅 就 行 政 审 批 或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本 身 进 行 约 定 , 其 涉 及 的 相 关 行 政 审 批 和 行 政 许 可 等 其 他 内 容 , 均 为 协 议 履 行 行 为 的 一 部 分 , 属 于 该 协 议 的 组 成 部 分 , 并 不 能 仅 以 此 决 定 涉 案 协 议 的 实 质 性 质 。 因 此 , 从 涉 案 特 许 权 协 议 的 目 的 、 主 体 、 职 责 、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等 内 容 考 量 , 该 协 议 不 属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一 项 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第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 其 具 有 明 显 的 民 商 事 法 律 关 系 特 征 , 应 当 认 定 为 民 商 事 合 同 性 质 。 既 然 案 涉 协 议 被 认 定 为 民 商 事 合 同 性 质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仲 裁 法 》 第 十 六 条 关 于 仲 裁 协 议 形 式 及 要 件 的 规 定 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第 二 条 关 于 “ 当 事 人 概 括 约 定 仲 裁 事 项 为 合 同 争 议 的 , 基 于 合 同 成 立 、 效 力 、 变 更 、 转 让 、 履 行 、 违 约 责 任 、 解 释 、 解 除 等 产 生 的 纠 纷 都 可 以 认 定 为 仲 裁 事 项 ” 的 规 定 。 且 双 方 约 定 的 上 述 仲 裁 条 款 不 具 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仲 裁 法 》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 约 定 的 仲 裁 事 项 超 出 法 律 规 定 的 仲 裁 范 围 ”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的 情 形 , 所 以 在 特 许 权 协 议 中 约 定 仲 裁 管 辖 条 款 为 有 效 的 仲 裁 协 议 条 款 。 & i d = 1 1 6 >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中 约 定 仲 裁 管 辖 是 否 有 效 ? — — 以 巴 万 高 速 公 路 B O T 项 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为 例 【 摘 要 】 如 果 “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被 认 定 为 民 商 事 合 同 , 则 其 中 约 定 的 仲 裁 条 款 合 法 有 效 。 “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究 竟 是 行 政 协 议 还 是 民 商 事 合 . . . 2 0 1 8 0 7 0 6 查 看 详 细 > 更 多 > 律 师 工 具 律 师 费 计 算 诉 讼 费 计 算 执 行 费 计 算 贷 款 利 息 计 算 工 伤 赔 偿 计 算 违 约 金 计 算 天 数 计 算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查 询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裁 判 文 书 查 询 资 质 荣 誉 律 所 自 成 立 以 来 , 取 得 一 系 列 优 异 辉 煌 的 成 就 ! 查 看 详 细 > 招 贤 纳 士 经 过 十 年 的 开 拓 和 不 懈 努 力 , 不 断 吸 纳 优 秀 人 才 ! 查 看 详 细 > 四 川 普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友 情 链 接 四 川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点 睛 政 法 网 络 学 堂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网 成 都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成 都 市 城 乡 房 产 管 理 局 成 都 市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网 成 都 法 院 审 判 公 开 四 川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四 川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网 四 川 省 司 法 厅 中 国 法 制 日 报 中 国 侵 权 网 中 国 法 院 网 电 话 : 0 2 8 8 9 3 6 1 1 7 7 & n b s p 1 3 9 8 2 1 1 5 5 9 8 ( 蒲 律 师 ) 传 真 : 0 2 8 8 9 3 6 1 1 7 7 地 址 : 四 川 · 成 都 · 大 丰 · 北 新 国 际 广 场 1 栋 2 层 2 0 1 号 ( 大 丰 北 派 出 所 对 面 ) 查 看 电 子 地 图 蜀 I C P 备 1 0 2 0 2 3 3 3 号 1 技 术 支 持 : 明 腾 网 络 C o p y r i g h t © 2 0 1 7 ( g u i d e l a w y e r . c o m ) ,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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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日志 2024-08-16 17: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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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日志 2024-08-16 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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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日志 2024-08-16 21: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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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日志 2024-08-16 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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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日志 2024-08-16 22: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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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日志 2024-08-16 23: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