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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互 联 网 + 智 慧 法 务 。 三 增 微 建 , 智 能 建 站 , 让 您 的 网 站 更 加 出 色 ! 你 好 ! 欢 迎 登 录 吉 林 省 “ 互 联 网 + 智 慧 法 务 ”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联 系 我 们 加 入 我 们 2 4 小 时 法 律 免 费 服 务 热 线 0 4 3 1 8 8 0 0 5 1 2 0 “ 互 联 网 + 智 慧 法 务 ”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I n t e r n e t p l u s S m a r t L e g a l P l a t f o r m o f J i l i n P r o v i n c e 搜 索 首 页 智 慧 法 务 法 律 检 索 信 访 相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旅 游 出 行 畜 牧 业 法 律 房 地 产 交 通 运 输 广 告 传 媒 金 融 业 法 律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邮 政 快 递 法 律 认 证 认 可 政 务 公 务 法 律 公 检 法 相 关 行 政 复 议 法 律 电 商 直 播 法 律 消 费 维 权 食 品 安 全 营 商 环 境 农 业 法 律 律 师 相 关 教 育 相 关 建 筑 装 修 财 务 税 收 市 场 监 管 婚 姻 法 律 妇 女 儿 童 残 疾 人 法 律 专 题 资 讯 网 站 建 设 专 题 域 名 注 册 虚 拟 主 机 营 销 宝 典 小 程 序 获 客 专 题 短 视 频 咨 询 中 心 法 律 门 诊 在 线 咨 询 代 理 中 心 查 询 中 心 企 业 服 务 会 员 中 心 用 户 协 议 及 须 知 服 务 操 作 及 办 理 流 程 企 业 入 住 流 程 企 业 入 驻 登 记 表 首 页 智 慧 法 务 法 律 检 索 信 访 相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旅 游 出 行 畜 牧 业 法 律 房 地 产 交 通 运 输 广 告 传 媒 金 融 业 法 律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邮 政 快 递 法 律 认 证 认 可 政 务 公 务 法 律 公 检 法 相 关 行 政 复 议 法 律 电 商 直 播 法 律 消 费 维 权 食 品 安 全 营 商 环 境 农 业 法 律 律 师 相 关 教 育 相 关 建 筑 装 修 财 务 税 收 市 场 监 管 婚 姻 法 律 妇 女 儿 童 残 疾 人 法 律 专 题 资 讯 网 站 建 设 专 题 域 名 注 册 虚 拟 主 机 营 销 宝 典 小 程 序 获 客 专 题 短 视 频 咨 询 中 心 法 律 门 诊 在 线 咨 询 代 理 中 心 查 询 中 心 企 业 服 务 会 员 中 心 用 户 协 议 及 须 知 服 务 操 作 及 办 理 流 程 企 业 入 住 流 程 企 业 入 驻 登 记 表 《 个 人 求 助 网 络 服 务 平 台 管 . . . 《 个 人 求 助 网 络 服 务 平 台 管 . . . 《 个 人 求 助 网 络 服 务 平 . . . 吉 林 省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 . . 吉 林 省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 . . 吉 林 省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 . . 《 吉 林 省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 . . 《 吉 林 省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 . . 《 吉 林 省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 . 消 费 争 议 快 速 解 决 绿 色 通 道 . . . 消 费 争 议 快 速 解 决 绿 色 通 道 . . . 消 费 争 议 快 速 解 决 绿 色 . . . 消 费 者 是 否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代 . . . 消 费 者 是 否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代 . . . 消 费 者 是 否 可 以 委 托 他 . . .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服 务 消 费 高 . . .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服 务 消 费 高 . . .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服 务 消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 . 《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 《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 《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 经 典 案 例 经 验 专 集 > 《 个 人 求 助 网 络 服 务 平 台 管 理 办 法 》 出 台 ( 附 全 文 ) 《 个 人 求 助 网 络 服 务 . . . 《 个 人 求 助 网 络 服 务 . . . 《 个 人 求 助 网 络 服 务 . . . 吉 林 省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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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 家 庭 编 的 解 释 ( 一 ) 《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 《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 《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 《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 《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 《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 《 个 人 求 助 网 络 服 务 平 台 管 理 办 法 》 出 台 ( 附 全 文 ) 《 个 人 求 助 网 络 服 务 平 台 管 理 办 法 》 出 台 ( 附 全 文 ) 《 个 人 求 助 网 络 服 务 平 台 管 理 办 法 》 出 台 ( 附 全 文 ) 吉 林 省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条 例 吉 林 省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条 例 吉 林 省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条 例 《 吉 林 省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实 施 细 则 》 《 吉 林 省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实 施 细 则 》 《 吉 林 省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实 施 细 则 》 消 费 争 议 快 速 解 决 绿 色 通 道 成 员 单 位 处 理 消 费 者 投 诉 的 流 程 是 什 么 ? 消 费 争 议 快 速 解 决 绿 色 通 道 成 员 单 位 处 理 消 费 者 投 诉 的 流 程 是 什 么 ? 消 费 争 议 快 速 解 决 绿 色 通 道 成 员 单 位 处 理 消 费 者 投 诉 的 流 程 是 什 么 ? 精 彩 内 容 4 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为 促 进 消 费 提 供 司 法 服 务 和 保 障 的 意 见 依 法 支 持 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 . . 依 法 支 持 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 . . 依 法 支 持 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预 付 式 消 费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 . 第 二 十 五 条 已 经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处 理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 消 费 . . . 第 二 十 五 条 已 经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处 理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 消 费 . . . 第 二 十 五 条 已 经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处 理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 消 费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校 外 培 训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未 经 审 批 开 展 校 外 培 训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 . . 第 十 七 条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未 经 审 批 开 展 校 外 培 训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 . . 第 十 七 条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未 经 审 批 开 展 校 外 培 训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 .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减 轻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作 业 负 担 . . . 课 后 服 务 不 能 满 足 部 分 学 生 发 展 兴 趣 特 长 等 特 殊 需 要 的 , 可 适 当 引 进 非 学 科 类 校 外 . . . 课 后 服 务 不 能 满 足 部 分 学 生 发 展 兴 趣 特 长 等 特 殊 需 要 的 , 可 适 当 引 进 非 学 科 类 校 外 . . . 课 后 服 务 不 能 满 足 部 分 学 生 发 展 兴 趣 特 长 等 特 殊 需 要 的 , 可 适 当 引 进 非 学 科 类 校 外 . . . 以 政 府 立 法 为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投 资 兴 业 提 供 制 度 保 障 — — 司 法 部 、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人 . . . 以 条 例 出 台 为 新 的 起 点 , 坚 持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原 则 , 深 化 放 管 服 改 革 , 进 一 步 . . . 以 条 例 出 台 为 新 的 起 点 , 坚 持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原 则 , 深 化 放 管 服 改 革 , 进 一 步 . . . 以 条 例 出 台 为 新 的 起 点 , 坚 持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原 则 , 深 化 放 管 服 改 革 , 进 一 步 . . . 吉 林 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七 条 按 照 减 程 序 减 环 节 减 时 间 减 成 本 的 要 求 , 编 制 并 发 布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和 . . . 第 十 七 条 按 照 减 程 序 减 环 节 减 时 间 减 成 本 的 要 求 , 编 制 并 发 布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和 . . . 第 十 七 条 按 照 减 程 序 减 环 节 减 时 间 减 成 本 的 要 求 , 编 制 并 发 布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和 . . . 明 码 标 价 和 禁 止 价 格 欺 诈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至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市 场 监 督 管 . . .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至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市 场 监 督 管 . . .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至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市 场 监 督 管 . . .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暂 行 条 例 满 3 年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公 示 义 务 的 , 由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 . . 满 3 年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公 示 义 务 的 , 由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 . . 满 3 年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公 示 义 务 的 , 由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 .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暂 行 规 定 第 五 十 三 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听 证 的 事 项 , 或 者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 . . 第 五 十 三 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听 证 的 事 项 , 或 者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 . . 第 五 十 三 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听 证 的 事 项 , 或 者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为 促 进 消 费 提 供 司 法 服 务 和 保 障 的 意 见 依 法 支 持 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 . . 依 法 支 持 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 . . 依 法 支 持 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预 付 式 消 费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 . 第 二 十 五 条 已 经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处 理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 消 费 . . . 第 二 十 五 条 已 经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处 理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 消 费 . . . 第 二 十 五 条 已 经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处 理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 消 费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校 外 培 训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未 经 审 批 开 展 校 外 培 训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 . . 第 十 七 条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未 经 审 批 开 展 校 外 培 训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 . . 第 十 七 条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未 经 审 批 开 展 校 外 培 训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 .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减 轻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作 业 负 担 . . . 课 后 服 务 不 能 满 足 部 分 学 生 发 展 兴 趣 特 长 等 特 殊 需 要 的 , 可 适 当 引 进 非 学 科 类 校 外 . . . 课 后 服 务 不 能 满 足 部 分 学 生 发 展 兴 趣 特 长 等 特 殊 需 要 的 , 可 适 当 引 进 非 学 科 类 校 外 . . . 课 后 服 务 不 能 满 足 部 分 学 生 发 展 兴 趣 特 长 等 特 殊 需 要 的 , 可 适 当 引 进 非 学 科 类 校 外 . . . 以 政 府 立 法 为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投 资 兴 业 提 供 制 度 保 障 — — 司 法 部 、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人 . . . 以 条 例 出 台 为 新 的 起 点 , 坚 持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原 则 , 深 化 放 管 服 改 革 , 进 一 步 . . . 以 条 例 出 台 为 新 的 起 点 , 坚 持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原 则 , 深 化 放 管 服 改 革 , 进 一 步 . . . 以 条 例 出 台 为 新 的 起 点 , 坚 持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原 则 , 深 化 放 管 服 改 革 , 进 一 步 . . . 吉 林 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七 条 按 照 减 程 序 减 环 节 减 时 间 减 成 本 的 要 求 , 编 制 并 发 布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和 . . . 第 十 七 条 按 照 减 程 序 减 环 节 减 时 间 减 成 本 的 要 求 , 编 制 并 发 布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和 . . . 第 十 七 条 按 照 减 程 序 减 环 节 减 时 间 减 成 本 的 要 求 , 编 制 并 发 布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和 . . . 明 码 标 价 和 禁 止 价 格 欺 诈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至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市 场 监 督 管 . . .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至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市 场 监 督 管 . . .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至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市 场 监 督 管 . . .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暂 行 条 例 满 3 年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公 示 义 务 的 , 由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 . . 满 3 年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公 示 义 务 的 , 由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 . . 满 3 年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公 示 义 务 的 , 由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 .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暂 行 规 定 第 五 十 三 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听 证 的 事 项 , 或 者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 . . 第 五 十 三 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听 证 的 事 项 , 或 者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 . . 第 五 十 三 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听 证 的 事 项 , 或 者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为 促 进 消 费 提 供 司 法 服 务 和 保 障 的 意 见 依 法 支 持 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 . . 依 法 支 持 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 . . 依 法 支 持 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预 付 式 消 费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 . 第 二 十 五 条 已 经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处 理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 消 费 . . . 第 二 十 五 条 已 经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处 理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 消 费 . . . 第 二 十 五 条 已 经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处 理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 消 费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校 外 培 训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未 经 审 批 开 展 校 外 培 训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 . . 第 十 七 条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未 经 审 批 开 展 校 外 培 训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 . . 第 十 七 条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未 经 审 批 开 展 校 外 培 训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 .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减 轻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作 业 负 担 . . . 课 后 服 务 不 能 满 足 部 分 学 生 发 展 兴 趣 特 长 等 特 殊 需 要 的 , 可 适 当 引 进 非 学 科 类 校 外 . . . 课 后 服 务 不 能 满 足 部 分 学 生 发 展 兴 趣 特 长 等 特 殊 需 要 的 , 可 适 当 引 进 非 学 科 类 校 外 . . . 课 后 服 务 不 能 满 足 部 分 学 生 发 展 兴 趣 特 长 等 特 殊 需 要 的 , 可 适 当 引 进 非 学 科 类 校 外 . . . 以 政 府 立 法 为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投 资 兴 业 提 供 制 度 保 障 — — 司 法 部 、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人 . . . 以 条 例 出 台 为 新 的 起 点 , 坚 持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原 则 , 深 化 放 管 服 改 革 , 进 一 步 . . . 以 条 例 出 台 为 新 的 起 点 , 坚 持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原 则 , 深 化 放 管 服 改 革 , 进 一 步 . . . 以 条 例 出 台 为 新 的 起 点 , 坚 持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原 则 , 深 化 放 管 服 改 革 , 进 一 步 . . . 吉 林 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七 条 按 照 减 程 序 减 环 节 减 时 间 减 成 本 的 要 求 , 编 制 并 发 布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和 . . . 第 十 七 条 按 照 减 程 序 减 环 节 减 时 间 减 成 本 的 要 求 , 编 制 并 发 布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和 . . . 第 十 七 条 按 照 减 程 序 减 环 节 减 时 间 减 成 本 的 要 求 , 编 制 并 发 布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和 . . . 明 码 标 价 和 禁 止 价 格 欺 诈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至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市 场 监 督 管 . . .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至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市 场 监 督 管 . . .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至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市 场 监 督 管 . . .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暂 行 条 例 满 3 年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公 示 义 务 的 , 由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 . . 满 3 年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公 示 义 务 的 , 由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 . . 满 3 年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公 示 义 务 的 , 由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 .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暂 行 规 定 第 五 十 三 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听 证 的 事 项 , 或 者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 . . 第 五 十 三 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听 证 的 事 项 , 或 者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 . . 第 五 十 三 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听 证 的 事 项 , 或 者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为 促 进 消 费 提 供 司 法 服 务 和 保 障 的 意 见 依 法 支 持 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 . . 依 法 支 持 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 . . 依 法 支 持 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预 付 式 消 费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 . 第 二 十 五 条 已 经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处 理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 消 费 . . . 第 二 十 五 条 已 经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处 理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 消 费 . . . 第 二 十 五 条 已 经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处 理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 消 费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校 外 培 训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未 经 审 批 开 展 校 外 培 训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 . . 第 十 七 条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未 经 审 批 开 展 校 外 培 训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 . . 第 十 七 条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未 经 审 批 开 展 校 外 培 训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 .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减 轻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作 业 负 担 . . . 课 后 服 务 不 能 满 足 部 分 学 生 发 展 兴 趣 特 长 等 特 殊 需 要 的 , 可 适 当 引 进 非 学 科 类 校 外 . . . 课 后 服 务 不 能 满 足 部 分 学 生 发 展 兴 趣 特 长 等 特 殊 需 要 的 , 可 适 当 引 进 非 学 科 类 校 外 . . . 课 后 服 务 不 能 满 足 部 分 学 生 发 展 兴 趣 特 长 等 特 殊 需 要 的 , 可 适 当 引 进 非 学 科 类 校 外 . . . 以 政 府 立 法 为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投 资 兴 业 提 供 制 度 保 障 — — 司 法 部 、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人 . . . 以 条 例 出 台 为 新 的 起 点 , 坚 持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原 则 , 深 化 放 管 服 改 革 , 进 一 步 . . . 以 条 例 出 台 为 新 的 起 点 , 坚 持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原 则 , 深 化 放 管 服 改 革 , 进 一 步 . . . 以 条 例 出 台 为 新 的 起 点 , 坚 持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原 则 , 深 化 放 管 服 改 革 , 进 一 步 . . . 吉 林 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七 条 按 照 减 程 序 减 环 节 减 时 间 减 成 本 的 要 求 , 编 制 并 发 布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和 . . . 第 十 七 条 按 照 减 程 序 减 环 节 减 时 间 减 成 本 的 要 求 , 编 制 并 发 布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和 . . . 第 十 七 条 按 照 减 程 序 减 环 节 减 时 间 减 成 本 的 要 求 , 编 制 并 发 布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和 . . . 明 码 标 价 和 禁 止 价 格 欺 诈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至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市 场 监 督 管 . . .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至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市 场 监 督 管 . . .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至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市 场 监 督 管 . . .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暂 行 条 例 满 3 年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公 示 义 务 的 , 由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 . . 满 3 年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公 示 义 务 的 , 由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 . . 满 3 年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公 示 义 务 的 , 由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 .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暂 行 规 定 第 五 十 三 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听 证 的 事 项 , 或 者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 . . 第 五 十 三 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听 证 的 事 项 , 或 者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 . . 第 五 十 三 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听 证 的 事 项 , 或 者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 . . 深 度 观 察 更 多 > 消 费 争 议 快 速 解 决 绿 色 通 道 成 员 单 位 处 理 消 费 者 投 诉 的 流 程 是 什 么 ? 消 费 争 议 快 速 解 决 绿 色 通 道 成 员 单 位 处 理 消 费 者 投 诉 的 流 程 是 什 么 ? 消 费 争 议 快 速 解 决 绿 色 通 道 成 员 单 位 处 理 消 费 者 投 诉 的 流 程 是 什 么 ? 消 费 者 是 否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提 出 投 诉 ? 消 费 者 是 否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提 出 投 诉 ? 消 费 者 是 否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提 出 投 诉 ?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服 务 消 费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意 见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服 务 消 费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意 见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服 务 消 费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意 见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预 付 式 消 费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预 付 式 消 费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预 付 式 消 费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 . 校 外 培 训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办 法 校 外 培 训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办 法 校 外 培 训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办 法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减 轻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作 业 负 担 . .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减 轻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作 业 负 担 . .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减 轻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作 业 负 担 . . . 未 成 年 人 学 校 保 护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学 校 保 护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学 校 保 护 规 定 学 校 食 品 安 全 与 营 养 健 康 管 理 规 定 学 校 食 品 安 全 与 营 养 健 康 管 理 规 定 学 校 食 品 安 全 与 营 养 健 康 管 理 规 定 教 育 法 律 更 多 > 消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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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备 案 审 查 条 例 《 吉 林 省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实 施 细 则 》 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吉 林 省 2 0 2 4 年 营 商 环 境 优 化 重 点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 . . 吉 林 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规 范 性 文 件 更 多 > 政 务 公 务 更 多 > 营 商 环 境 更 多 > 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规 则 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规 则 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规 则 《 个 人 求 助 网 络 服 务 平 台 管 理 办 法 》 出 台 ( 附 全 文 ) 《 个 人 求 助 网 络 服 务 平 台 管 理 办 法 》 出 台 ( 附 全 文 ) 《 个 人 求 助 网 络 服 务 平 台 管 理 办 法 》 出 台 ( 附 全 文 ) 吉 林 省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条 例 吉 林 省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条 例 吉 林 省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条 例 《 个 人 求 助 网 络 服 务 平 台 管 理 办 法 》 出 台 ( 附 全 文 ) 《 个 人 求 助 网 络 服 务 平 台 管 理 办 法 》 出 台 ( 附 全 文 ) 《 个 人 求 助 网 络 服 务 平 台 管 理 办 法 》 出 台 ( 附 全 文 ) 吉 林 省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条 例 吉 林 省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条 例 吉 林 省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条 例 专 项 咨 询 更 多 > 法 律 问 答 更 多 > 知 识 产 权 更 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 2 0 2 0 年 修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 2 0 2 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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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球有什么作用什么特点,1、观赏,仙人球株形奇特,花大形美,色彩洁白素雅,生长快,开花容易,易生子球,繁殖容易,因而栽培十分普遍,它是一种大众化、适合家庭栽培的观赏植物,2、净化空气,仙人球的气孔白天关闭,晚上打开,吸收二氧化碳并放出氧气,可改善室内空气质量,起到净化空气的作用。
网络应用 2024-09-25 21:42:26
西凤陈酒是不是西凤酒,是,西凤酒是产于凤酒之乡的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柳林镇的地方传统名酒,是中国,凤香型,白酒的典型代表,是以粮谷为原料,经固态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的,具有,凤型,酒的独特风格,属于复合香型的大曲白酒,西凤陈酒是西凤名酿麾下的一款系列产品,隶属于浓香型西凤酒。
网络应用 2024-09-25 21: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