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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昊 盛 房 地 产 土 地 资 产 评 估 所 ( 普 通 合 伙 )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我 们 的 理 念 我 们 的 特 色 我 们 的 团 队 公 司 资 讯 公 司 动 态 执 业 资 格 业 务 领 域 资 产 评 估 房 地 产 评 估 土 地 调 查 评 估 服 务 二 手 车 鉴 定 评 估 财 政 资 金 项 目 预 算 绩 效 评 价 服 务 员 工 天 地 在 线 留 言 联 系 我 们 0 3 7 9 6 9 3 6 3 9 8 0 1 3 9 4 9 2 5 5 8 0 2 满 足 您 的 多 样 化 需 求 0 1 解 决 您 的 问 题 > 为 您 提 供 : 资 产 评 估 ; 房 地 产 评 估 ; 土 地 调 查 评 估 服 务 等 0 2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业 务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0 1 严 谨 的 职 业 态 度 > 十 几 年 来 一 直 坚 持 为 客 户 提 供 优 越 的 资 产 评 估 服 务 业 务 领 域 资 产 评 估 单 项 资 产 评 估 、 资 产 组 合 评 估 , 企 业 价 值 评 估 , 其 他 资 产 评 估 , 以 及 相 关 咨 询 业 务 。 了 解 详 情 房 地 产 评 估 从 事 除 公 司 上 市 、 企 业 清 算 、 司 法 鉴 定 以 外 的 房 地 产 估 价 业 务 了 解 详 情 土 地 调 查 评 估 服 务 了 解 详 情 二 手 车 鉴 定 评 估 机 动 车 价 值 评 估 , 机 动 车 贬 值 评 估 , 机 动 车 维 修 / 损 失 评 估 , 咨 询 服 务 了 解 详 情 财 政 资 金 项 目 预 算 绩 效 评 价 服 务 了 解 详 情 关 于 我 们 帮 助 所 有 人 将 梦 想 转 化 为 国 际 机 遇 我 们 的 理 念 河 南 昊 盛 房 地 产 土 地 资 产 评 估 所 ( 普 通 合 伙 ) 是 经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批 准 设 立 的 资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 2 0 1 2 年 2 月 1 5 日 经 伊 川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 1 4 1 0 3 2 9 5 9 0 8 2 1 1 0 7 5 , 事 务 所 原 名 为 “ 洛 阳 昊 盛 资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 普 通 合 伙 ) ” , 于 2 0 1 2 年 2 月 取 得 执 业 证 书 , 执 业 证 书 号 为 4 1 1 2 0 0 0 1 , 批 准 文 号 为 豫 财 企 [ 2 0 1 2 ] 6 号 , 2 0 2 2 年 5 月 因 经 营 范 围 增 加 , 事 务 所 名 称 变 更 为 “ 河 南 昊 盛 房 地 产 土 地 资 产 评 估 所 ( 普 通 合 伙 ) ” , 事 务 所 现 注 册 资 本 1 0 0 万 元 。 合 伙 人 为 崔 永 利 、 张 祖 鑫 、 杜 玉 奎 , 经 营 地 址 为 洛 阳 市 伊 川 县 城 关 镇 文 化 北 路 1 5 3 号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崔 永 利 。 我 所 于 2 0 2 2 年 9 月 2 日 取 得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变 更 备 案 , 备 案 文 号 : 豫 财 审 批 ﹝ 2 0 2 2 ﹞ 5 号 ; 2 0 2 2 年 9 月 1 5 日 取 得 土 地 估 价 机 构 备 案 , 备 案 编 号 为 : 豫 土 估 备 字 ﹝ 2 0 2 2 ﹞ 0 0 4 6 号 ; 2 0 2 2 年 1 0 月 1 9 日 取 得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备 案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为 : B 4 1 0 3 0 3 9 0 。 经 营 范 围 : 房 地 产 评 估 ; 资 产 评 估 ; 土 地 调 查 评 估 服 务 ; 二 手 车 鉴 定 评 估 ; 财 政 资 金 项 目 预 算 绩 效 评 价 服 务 。 现 有 职 工 2 2 人 , 其 中 资 产 评 估 师 7 人 , 土 地 估 价 师 2 人 , 房 产 估 价 师 3 人 , 二 手 车 估 价 师 2 人 , 其 他 评 估 人 员 8 人 。 我 所 在 房 产 、 建 筑 、 机 器 设 备 、 土 地 、 车 辆 以 及 企 业 价 值 等 方 面 的 评 估 均 占 有 优 势 。 本 所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业 务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以 完 善 的 制 度 规 范 员 工 行 为 , 以 健 全 的 制 度 引 导 单 位 运 作 , 提 倡 员 工 团 结 奋 进 、 勤 勉 创 新 。 了 解 更 多 2 0 1 2 公 司 成 立 / 年 1 0 0 注 册 资 金 / 万 元 2 2 在 职 员 工 / 名 1 0 0 0 合 作 客 户 / 余 公 司 动 态 河 南 昊 盛 房 地 产 土 地 资 产 评 估 竭 诚 为 您 服 务 河 南 昊 盛 房 地 产 土 地 资 产 评 估 所 ( 普 通 合 伙 ) 是 经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批 准 设 立 的 资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 2 0 1 2 年 2 月 1 5 日 经 伊 川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 1 4 1 0 3 2 9 5 9 0 8 2 1 1 0 7 5 , 事 务 所 原 名 为 “ 洛 阳 昊 盛 资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 普 通 合 伙 ) ” , 于 2 0 1 2 年 2 月 取 得 执 业 证 书 , 执 业 证 书 号 为 4 1 1 2 0 0 0 1 , 批 准 文 号 为 豫 财 企 [ 2 0 1 2 ] 6 号 , 2 0 2 2 年 5 月 因 经 营 范 围 增 加 , 事 务 所 名 称 变 更 为 “ 河 南 昊 盛 房 地 产 土 地 资 产 评 估 所 ( 普 通 合 伙 ) ” , 事 务 所 现 注 册 资 本 1 0 0 万 元 。 合 伙 人 为 崔 永 利 、 张 祖 鑫 、 杜 玉 奎 , 经 营 地 址 为 洛 阳 市 伊 川 县 城 关 镇 文 化 北 路 1 5 3 号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崔 永 利 。 我 所 于 2 0 2 2 年 9 月 2 日 取 得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变 更 备 案 , 备 案 文 号 : 豫 财 审 批 ﹝ 2 0 2 2 ﹞ 5 号 ; 2 0 2 2 年 9 月 1 5 日 取 得 土 地 估 价 机 构 备 案 , 备 案 编 号 为 : 豫 土 估 备 字 ﹝ 2 0 2 2 ﹞ 0 0 4 6 号 ; 2 0 2 2 年 1 0 月 1 9 日 取 得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备 案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为 : B 4 1 0 3 0 3 9 0 。 经 营 范 围 : 房 地 产 评 估 ; 资 产 评 估 ; 土 地 调 查 评 估 服 务 ; 二 手 车 鉴 定 评 估 ; 财 政 资 金 项 目 预 算 绩 效 评 价 服 务 。 现 有 职 工 2 2 人 , 其 中 资 产 评 估 师 7 人 , 土 地 估 价 师 2 人 , 房 产 估 价 师 3 人 , 二 手 车 估 价 师 2 人 , 其 他 评 估 人 员 8 人 。 我 所 在 房 产 、 建 筑 、 机 器 设 备 、 土 地 、 车 辆 以 及 企 业 价 值 等 方 面 的 评 估 均 占 有 优 势 。 本 所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业 务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以 完 善 的 制 度 规 范 员 工 行 为 , 以 健 全 的 制 度 引 导 单 位 运 作 , 提 倡 员 工 团 结 奋 进 、 勤 勉 创 新 。 2 0 2 4 0 8 0 1 了 解 详 情 烈 日 炎 炎 深 山 纳 凉 昊 盛 评 估 重 渡 沟 亲 子 互 动 游 0 2 3 年 7 月 2 1 日 , 河 南 昊 盛 房 地 产 土 地 资 产 评 估 所 ( 普 通 合 伙 ) 联 合 洛 阳 万 福 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普 通 合 伙 ) 在 两 所 * * * 的 带 领 下 , 两 所 职 工 及 家 属 驱 车 前 往 洛 阳 栾 川 重 渡 沟 风 景 区 游 玩 , 本 次 活 动 是 我 所 自 2 0 2 2 年 5 月 更 名 后 ( 原 名 : 洛 阳 昊 盛 房 地 产 资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 * * * 举 行 大 型 团 建 活 动 , 参 与 人 数 突 破 5 0 人 。     重 渡 沟 风 景 秀 丽 、 植 被 覆 盖 。 在 游 玩 过 程 中 我 所 林 木 工 程 师 李 社 辉 老 师 就 地 取 材 为 我 们 讲 述 了 景 区 内 常 见 树 种 的 辨 别 方 法 、 规 格 表 述 方 法 等 知 识 , 帮 助 大 家 积 累 林 木 方 面 的 评 估 经 验 。     本 次 活 动 生 动 展 现 了 我 们 全 新 的 精 神 面 貌 与 青 春 活 力 , 让 员 工 在 繁 忙 的 工 作 之 余 得 以 远 离 都 市 的 喧 嚣 , 沉 浸 在 宁 静 的 大 自 然 中 , 彻 底 放 松 心 情 。 炎 炎 夏 日 里 , 我 们 同 家 人 一 起 , 共 同 体 验 深 山 的 清 凉 , 感 受 同 事 间 的 关 怀 , 宛 如 融 入 一 片 温 暖 的 怀 抱 。 清 晨 的 鸟 鸣 与 夜 晚 的 星 空 , 都 让 我 们 感 受 到 了 生 命 的 美 好 与 宁 静 。     这 美 妙 的 时 光 不 仅 为 大 家 带 来 了 愉 悦 , 同 时 也 在 潜 移 默 化 中 增 强 了 同 事 之 间 的 情 感 纽 带 和 团 队 的 凝 聚 力 。 大 家 相 互 扶 持 , 共 同 克 服 难 题 , 展 现 出 了 团 结 协 作 的 力 量 。 在 这 片 天 地 之 间 , 我 们 找 到 了 共 鸣 与 共 享 , 一 同 成 长 , 一 同 进 步 。     这 次 活 动 唤 起 了 我 们 的 活 力 与 激 情 , 相 信 这 样 的 心 境 将 继 续 激 发 出 更 多 积 极 的 影 响 。 我 们 将 携 着 这 份 青 春 与 热 情 , 继 续 拼 搏 进 取 , 创 造 更 加 美 好 的 未 来 。 在 团 结 与 信 任 的 基 础 上 , 我 们 将 续 写 辉 煌 , 再 创 佳 绩 , 为 未 来 的 工 作 开 创 更 广 阔 的 前 景 。 2 0 2 4 0 8 0 1 了 解 详 情 资 产 评 估 是 什 么 ? 资 产 评 估 是 指 由 专 门 机 构 和 人 员 , 依 据 国 家 规 定 和 有 关 资 料 , 根 据 特 定 的 目 的 , 遵 循 适 用 的 原 则 和 标 准 , 按 照 法 定 的 程 序 , 运 用 科 学 的 方 法 , 对 资 产 进 行 评 定 和 估 价 的 过 程 。     资 产 评 估 , 是 指 评 估 机 构 及 其 评 估 * * * 人 员 根 据 委 托 对 不 动 产 、 动 产 、 无 形 资 产 、 企 业 价 值 、 资 产 损 失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权 益 进 行 评 定 、 估 算 , 并 出 具 评 估 报 告 的 * * * 服 务 行 为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产 评 估 法 》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于 2 0 1 6 年 7 月 2 日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 0 1 6 年 1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资 产 评 估 , 是 指 评 估 机 构 及 其 评 估 * * * 人 员 根 据 委 托 对 不 动 产 、 动 产 、 无 形 资 产 、 企 业 价 值 、 资 产 损 失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权 益 进 行 评 定 、 估 算 , 并 出 具 评 估 报 告 的 * * * 服 务 行 为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产 评 估 法 》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于 2 0 1 6 年 7 月 2 日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 0 1 6 年 1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 3 ]     资 产 评 估 , 即 资 产 价 值 形 态 的 评 估 。 是 指 专 门 的 机 构 或 专 门 评 估 人 员 , 遵 循 法 定 或 公 允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 运 用 科 学 的 方 法 , 以 货 币 作 为 计 算 权 益 的 统 一 尺 度 , 对 在 一 定 时 点 上 的 资 产 进 行 评 定 估 算 的 行 为 。     就 目 前 学 术 界 和 执 业 界 的 普 通 共 识 , 资 产 评 估 可 以 表 述 为 : 资 产 评 估 是 * * * 机 构 和 人 员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资 产 评 估 准 则 , 根 据 特 定 目 的 , 遵 循 评 估 原 则 , 依 照 相 关 程 序 , 选 择 适 当 的 价 值 类 型 , 运 用 科 学 方 法 ,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标 准 , 对 资 产 价 值 进 行 分 析 评 定 、 估 算 。 2 0 2 4 0 8 0 1 了 解 详 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产 评 估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 第 四 十 六 号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产 评 估 法 》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于 2 0 1 6 年 7 月 2 日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 0 1 6 年 1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 2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习 近 平     2 0 1 6 年 7 月 2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产 评 估 法     ( 2 0 1 6 年 7 月 2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评 估 * * * 人 员     第 三 章 评 估 机 构     第 四 章 评 估 程 序     第 五 章 行 业 协 会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全 文     一 章 总 则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资 产 评 估 行 为 , 保 护 资 产 评 估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和 公 共 利 益 , 促 进 资 产 评 估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制 定 本 法 。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资 产 评 估 ( 以 下 称 评 估 ) , 是 指 评 估 机 构 及 其 评 估 * * * 人 员 根 据 委 托 对 不 动 产 、 动 产 、 无 形 资 产 、 企 业 价 值 、 资 产 损 失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权 益 进 行 评 定 、 估 算 , 并 出 具 评 估 报 告 的 * * * 服 务 行 为 。     第 三 条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需 要 确 定 评 估 对 象 价 值 的 , 可 以 自 愿 委 托 评 估 机 构 评 估 。     涉 及 国 有 资 产 或 者 公 共 利 益 等 事 项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评 估 的 ( 以 下 称 法 定 评 估 ) , 应 当 依 法 委 托 评 估 机 构 评 估 。     第 四 条 评 估 机 构 及 其 评 估 * * * 人 员 开 展 业 务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评 估 准 则 , 遵 循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的 原 则 。     评 估 机 构 及 其 评 估 * * * 人 员 依 法 开 展 业 务 , 受 法 律 保 护 。     第 五 条 评 估 * * * 人 员 从 事 评 估 业 务 , 应 当 加 入 评 估 机 构 , 并 且 只 能 在 一 个 评 估 机 构 从 事 业 务 。     第 六 条 评 估 行 业 可 以 按 照 * * * 领 域 依 法 设 立 行 业 协 会 , 实 行 自 律 管 理 , 并 接 受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社 会 监 督 。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 对 评 估 行 业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评 估 行 业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 2 ]     第 二 章 评 估 * * * 人 员     第 八 条 评 估 * * * 人 员 包 括 评 估 师 和 其 他 具 有 评 估 * * * 知 识 及 实 践 经 验 的 评 估 从 业 人 员 。     评 估 师 是 指 通 过 评 估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评 估 * * * 人 员 。 国 家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确 定 评 估 师 * * * 类 别 。     第 九 条 有 关 全 国 性 评 估 行 业 协 会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评 估 师 资 格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具 有 高 等 院 校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公 民 , 可 以 参 加 评 估 师 资 格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第 十 条 有 关 全 国 性 评 估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在 其 网 站 上 公 布 评 估 师 名 单 , 并 实 时 更 新 。     第 十 一 条 因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在 从 事 评 估 、 财 务 、 会 计 、 审 计 活 动 中 因 过 失 犯 罪 而 受 刑 事 处 罚 , 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不 满 五 年 的 人 员 , 不 得 从 事 评 估 业 务 。     第 十 二 条 评 估 * * * 人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要 求 委 托 人 提 供 相 关 的 权 属 证 明 、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和 其 他 资 料 , 以 及 为 执 行 公 允 的 评 估 程 序 所 需 的 必 要 协 助 ;     ( 二 ) 依 法 向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查 阅 从 事 业 务 所 需 的 文 件 、 证 明 和 资 料 ;     ( 三 ) 拒 绝 委 托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个 人 对 评 估 行 为 和 评 估 结 果 的 非 法 干 预 ;     ( 四 ) 依 法 签 署 评 估 报 告 ;     ( 五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第 十 三 条 评 估 * * * 人 员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诚 实 守 信 , 依 法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从 事 业 务 ;     ( 二 ) 遵 守 评 估 准 则 , 履 行 调 查 职 责 , 独 立 分 析 估 算 , 勤 勉 谨 慎 从 事 业 务 ;     ( 三 ) 完 成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 保 持 和 提 高 * * * 能 力 ;     ( 四 ) 对 评 估 活 动 中 使 用 的 有 关 文 件 、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进 行 核 查 和 验 证 ;     ( 五 ) 对 评 估 活 动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予 以 保 密 ;     ( 六 ) 与 委 托 人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当 事 人 及 评 估 对 象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应 当 回 避 ;     ( 七 ) 接 受 行 业 协 会 的 自 律 管 理 , 履 行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规 定 的 义 务 ;     ( 八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第 十 四 条 评 估 * * * 人 员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私 自 接 受 委 托 从 事 业 务 、 收 取 费 用 ;     ( 二 ) 同 时 在 两 个 以 上 评 估 机 构 从 事 业 务 ;     ( 三 ) 采 用 欺 骗 、 利 诱 、 胁 迫 , 或 者 贬 损 、 诋 毁 其 他 评 估 * * * 人 员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招 揽 业 务 ;     ( 四 )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人 名 义 从 事 业 务 ,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名 义 从 事 业 务 ;     ( 五 ) 签 署 本 人 未 承 办 业 务 的 评 估 报 告 ;     ( 六 ) 索 要 、 收 受 或 者 变 相 索 要 、 收 受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酬 金 、 财 物 ,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 七 ) 签 署 虚 假 评 估 报 告 或 者 有 重 大 遗 漏 的 评 估 报 告 ;     ( 八 )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其 他 行 为 。 [ 2 ]     第 三 章 评 估 机 构     第 十 五 条 评 估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采 用 合 伙 或 者 公 司 形 式 , 聘 用 评 估 * * * 人 员 开 展 评 估 业 务 。     合 伙 形 式 的 评 估 机 构 , 应 当 有 两 名 以 上 评 估 师 ; 其 合 伙 人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应 当 是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从 业 经 历 且 近 三 年 内 未 受 停 止 从 业 处 罚 的 评 估 师 。     公 司 形 式 的 评 估 机 构 , 应 当 有 八 名 以 上 评 估 师 和 两 名 以 上 股 东 , 其 中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股 东 应 当 是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从 业 经 历 且 近 三 年 内 未 受 停 止 从 业 处 罚 的 评 估 师 。     评 估 机 构 的 合 伙 人 或 者 股 东 为 两 名 的 , 两 名 合 伙 人 或 者 股 东 都 应 当 是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从 业 经 历 且 近 三 年 内 未 受 停 止 从 业 处 罚 的 评 估 师 。     第 十 六 条 设 立 评 估 机 构 , 应 当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登 记 。 评 估 机 构 应 当 自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向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将 评 估 机 构 备 案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告 。     第 十 七 条 评 估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开 展 业 务 ,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 保 证 评 估 报 告 的 客 观 、 真 实 、 合 理 。     评 估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对 本 机 构 的 评 估 * * *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评 估 准 则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对 其 从 业 行 为 负 责 。     评 估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 如 实 提 供 评 估 档 案 以 及 相 关 情 况 。     第 十 八 条 委 托 人 拒 绝 提 供 或 者 不 如 实 提 供 执 行 评 估 业 务 所 需 的 权 属 证 明 、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和 其 他 资 料 的 , 评 估 机 构 有 权 依 法 拒 绝 其 履 行 合 同 的 要 求 。     第 十 九 条 委 托 人 要 求 出 具 虚 假 评 估 报 告 或 者 有 其 他 非 法 干 预 评 估 结 果 情 形 的 , 评 估 机 构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第 二 十 条 评 估 机 构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利 用 开 展 业 务 之 便 ,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 二 ) 允 许 其 他 机 构 以 本 机 构 名 义 开 展 业 务 , 或 者 冒 用 其 他 机 构 名 义 开 展 业 务 ;     ( 三 ) 以 恶 性 压 价 、 支 付 回 扣 、 虚 假 宣 传 , 或 者 贬 损 、 诋 毁 其 他 评 估 机 构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招 揽 业 务 ;     ( 四 ) 受 理 与 自 身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业 务 ;     ( 五 ) 分 别 接 受 利 益 冲 突 双 方 的 委 托 , 对 同 一 评 估 对 象 进 行 评 估 ;     ( 六 ) 出 具 虚 假 评 估 报 告 或 者 有 重 大 遗 漏 的 评 估 报 告 ;     ( 七 ) 聘 用 或 者 指 定 不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人 员 从 事 评 估 业 务 ;     ( 八 )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其 他 行 为 。     第 二 十 一 条 评 估 机 构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建 立 职 业 风 险 基 金 , 或 者 自 愿 办 理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 完 善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 [ 2 ]     第 四 章 评 估 程 序     第 二 十 二 条 委 托 人 有 权 自 主 选 择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评 估 机 构 ,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 * * 或 者 干 预 。     评 估 事 项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当 事 人 的 , 由 全 体 当 事 人 协 商 委 托 评 估 机 构 。     委 托 开 展 法 定 评 估 业 务 , 应 当 依 法 选 择 评 估 机 构 。     第 二 十 三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与 评 估 机 构 订 立 委 托 合 同 , 约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委 托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评 估 机 构 支 付 费 用 , 不 得 索 要 、 收 受 或 者 变 相 索 要 、 收 受 回 扣 。     委 托 人 应 当 对 其 提 供 的 权 属 证 明 、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和 其 他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和 合 法 性 负 责 。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受 理 的 评 估 业 务 , 评 估 机 构 应 当 指 定 至 少 两 名 评 估 * * * 人 员 承 办 。     委 托 人 有 权 要 求 与 相 关 当 事 人 及 评 估 对 象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评 估 * * * 人 员 回 避 。     第 二 十 五 条 评 估 * * * 人 员 应 当 根 据 评 估 业 务 具 体 情 况 , 对 评 估 对 象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 收 集 权 属 证 明 、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和 其 他 资 料 并 进 行 核 查 验 证 、 分 析 整 理 , 作 为 评 估 的 依 据 。     第 二 十 六 条 评 估 * * * 人 员 应 当 恰 当 选 择 评 估 方 法 , 除 依 据 评 估 执 业 准 则 只 能 选 择 一 种 评 估 方 法 的 外 , 应 当 选 择 两 种 以 上 评 估 方 法 , 经 综 合 分 析 , 形 成 评 估 结 论 , 编 制 评 估 报 告 。     评 估 机 构 应 当 对 评 估 报 告 进 行 内 部 审 核 。     第 二 十 七 条 评 估 报 告 应 当 由 至 少 两 名 承 办 该 项 业 务 的 评 估 * * * 人 员 签 名 并 加 盖 评 估 机 构 印 章 。     评 估 机 构 及 其 评 估 * * * 人 员 对 其 出 具 的 评 估 报 告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     委 托 人 不 得 串 通 、 唆 使 评 估 机 构 或 者 评 估 * * * 人 员 出 具 虚 假 评 估 报 告 。     第 二 十 八 条 评 估 机 构 开 展 法 定 评 估 业 务 , 应 当 指 定 至 少 两 名 相 应 * * * 类 别 的 评 估 师 承 办 , 评 估 报 告 应 当 由 至 少 两 名 承 办 该 项 业 务 的 评 估 师 签 名 并 加 盖 评 估 机 构 印 章 。     第 二 十 九 条 评 估 档 案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十 五 年 , 属 于 法 定 评 估 业 务 的 ,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三 十 年 。     第 三 十 条 委 托 人 对 评 估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要 求 评 估 机 构 解 释 。     第 三 十 一 条 委 托 人 认 为 评 估 机 构 或 者 评 估 * * * 人 员 违 法 开 展 业 务 的 , 可 以 向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行 业 协 会 投 诉 、 举 报 ,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 并 答 复 委 托 人 。     第 三 十 二 条 委 托 人 或 者 评 估 报 告 使 用 人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评 估 报 告 载 明 的 使 用 范 围 使 用 评 估 报 告 。     委 托 人 或 者 评 估 报 告 使 用 人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使 用 评 估 报 告 的 , 评 估 机 构 和 评 估 * * * 人 员 不 承 担 责 任 。 [ 2 ]     第 五 章 行 业 协 会     第 三 十 三 条 评 估 行 业 协 会 是 评 估 机 构 和 评 估 * * * 人 员 的 自 律 性 组 织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章 程 实 行 自 律 管 理 。     评 估 行 业 按 照 * * * 领 域 设 立 全 国 性 评 估 行 业 协 会 ,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地 方 性 评 估 行 业 协 会 。     第 三 十 四 条 评 估 行 业 协 会 的 章 程 由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 并 报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第 三 十 五 条 评 估 机 构 、 评 估 * * * 人 员 加 入 有 关 评 估 行 业 协 会 , 平 等 享 有 章 程 规 定 的 权 利 , 履 行 章 程 规 定 的 义 务 。 有 关 评 估 行 业 协 会 公 布 加 入 本 协 会 的 评 估 机 构 、 评 估 * * * 人 员 名 单 。     第 三 十 六 条 评 估 行 业 协 会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制 定 会 员 自 律 管 理 办 法 , 对 会 员 实 行 自 律 管 理 ;     ( 二 ) 依 据 评 估 基 本 准 则 制 定 评 估 执 业 准 则 和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     ( 三 ) 组 织 开 展 会 员 继 续 教 育 ;     ( 四 ) 建 立 会 员 信 用 档 案 , 将 会 员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评 估 准 则 的 情 况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     ( 五 ) 检 查 会 员 建 立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的 情 况 ;     ( 六 ) 受 理 对 会 员 的 投 诉 、 举 报 , 受 理 会 员 的 申 诉 , 调 解 会 员 执 业 纠 纷 ;     ( 七 ) 规 范 会 员 从 业 行 为 , 定 期 对 会 员 出 具 的 评 估 报 告 进 行 检 查 ,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对 会 员 给 予 奖 惩 , 并 将 奖 惩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 八 ) 保 障 会 员 依 法 开 展 业 务 , 维 护 会 员 合 法 权 益 ;     ( 九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第 三 十 七 条 有 关 评 估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建 立 沟 通 协 作 和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 根 据 需 要 制 定 共 同 的 行 为 规 范 , 促 进 评 估 行 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     第 三 十 八 条 评 估 行 业 协 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的 标 准 , 由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 不 得 以 会 员 交 纳 会 费 数 额 作 为 其 在 行 业 协 会 中 担 任 职 务 的 条 件 。     会 费 的 收 取 、 使 用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 私 分 和 挪 用 。 [ 2 ]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九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制 定 评 估 基 本 准 则 和 评 估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第 四 十 条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评 估 行 业 , 对 评 估 机 构 和 评 估 * * * 人 员 的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将 处 罚 情 况 及 时 通 报 有 关 评 估 行 业 协 会 , 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     第 四 十 一 条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有 关 评 估 行 业 协 会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针 对 协 会 的 投 诉 、 举 报 , 应 当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     第 四 十 二 条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不 得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对 评 估 机 构 依 法 开 展 业 务 进 行 * * * 。     第 四 十 三 条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不 得 与 评 估 行 业 协 会 、 评 估 机 构 存 在 人 员 或 者 资 金 关 联 ,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为 评 估 机 构 招 揽 业 务 。 [ 2 ]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四 条 评 估 * * *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警 告 , 可 以 责 令 停 止 从 业 六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止 从 业 一 年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私 自 接 受 委 托 从 事 业 务 、 收 取 费 用 的 ;     ( 二 ) 同 时 在 两 个 以 上 评 估 机 构 从 事 业 务 的 ;     ( 三 ) 采 用 欺 骗 、 利 诱 、 胁 迫 , 或 者 贬 损 、 诋 毁 其 他 评 估 * * * 人 员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招 揽 业 务 的 ;     ( 四 )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人 名 义 从 事 业 务 ,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名 义 从 事 业 务 的 ;     ( 五 ) 签 署 本 人 未 承 办 业 务 的 评 估 报 告 或 者 有 重 大 遗 漏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     ( 六 ) 索 要 、 收 受 或 者 变 相 索 要 、 收 受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酬 金 、 财 物 ,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第 四 十 五 条 评 估 * * *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签 署 虚 假 评 估 报 告 的 , 由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从 业 两 年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止 从 业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终 身 不 得 从 事 评 估 业 务 。     第 四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未 经 工 商 登 记 以 评 估 机 构 名 义 从 事 评 估 业 务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第 四 十 七 条 评 估 机 构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警 告 , 可 以 责 令 停 业 一 个 月 以 上 六 个 月 以 下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利 用 开 展 业 务 之 便 ,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 二 ) 允 许 其 他 机 构 以 本 机 构 名 义 开 展 业 务 , 或 者 冒 用 其 他 机 构 名 义 开 展 业 务 的 ;     ( 三 ) 以 恶 性 压 价 、 支 付 回 扣 、 虚 假 宣 传 , 或 者 贬 损 、 诋 毁 其 他 评 估 机 构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招 揽 业 务 的 ;     ( 四 ) 受 理 与 自 身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业 务 的 ;     ( 五 ) 分 别 接 受 利 益 冲 突 双 方 的 委 托 , 对 同 一 评 估 对 象 进 行 评 估 的 ;     ( 六 ) 出 具 有 重 大 遗 漏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     ( 七 ) 未 按 本 法 规 定 的 期 限 保 存 评 估 档 案 的 ;     ( 八 ) 聘 用 或 者 指 定 不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人 员 从 事 评 估 业 务 的 ;     ( 九 ) 对 本 机 构 的 评 估 * * * 人 员 疏 于 管 理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评 估 机 构 未 按 本 法 规 定 备 案 或 者 不 符 合 本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的 , 由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业 ,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四 十 八 条 评 估 机 构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出 具 虚 假 评 估 报 告 的 , 由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业 六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四 十 九 条 评 估 机 构 、 评 估 * * *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累 计 三 次 因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受 到 责 令 停 业 、 责 令 停 止 从 业 以 外 处 罚 的 ,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责 令 其 停 业 或 者 停 止 从 业 一 年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     第 五 十 条 评 估 * * *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给 委 托 人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其 所 在 的 评 估 机 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评 估 机 构 履 行 赔 偿 责 任 后 , 可 以 向 有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行 为 的 评 估 * * * 人 员 追 偿 。     第 五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应 当 委 托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法 定 评 估 而 未 委 托 的 , 由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五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委 托 人 在 法 定 评 估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依 法 选 择 评 估 机 构 的 ;     ( 二 ) 索 要 、 收 受 或 者 变 相 索 要 、 收 受 回 扣 的 ;     ( 三 ) 串 通 、 唆 使 评 估 机 构 或 者 评 估 师 出 具 虚 假 评 估 报 告 的 ;     ( 四 ) 不 如 实 向 评 估 机 构 提 供 权 属 证 明 、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和 其 他 资 料 的 ;     ( 五 ) 未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评 估 报 告 载 明 的 使 用 范 围 使 用 评 估 报 告 的 。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委 托 人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第 五 十 三 条 评 估 行 业 协 会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 由 有 关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 可 以 通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 由 其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     第 五 十 四 条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评 估 行 业 协 会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或 者 徇 私 舞 弊 的 ,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2 ]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法 自 2 0 1 6 年 1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 2 ] 2 0 2 4 0 8 0 1 了 解 详 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调 整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事 项 的 通 知 各 省 辖 市 、 有 关 县 ( 市 ) 财 政 局 , 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 国 发 〔 2 0 1 4 〕 7 号 ) 、 《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 国 发 〔 2 0 1 4 〕 5 0 号 , 以 下 简 称 《 决 定 》 ) 等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和 工 商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的 有 关 精 神 , 根 据 《 财 政 部 关 于 调 整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事 项 的 通 知 》 ( 财 资 〔 2 0 1 4 〕 8 9 号 )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现 就 进 一 步 优 化 审 批 管 理 流 程 , 激 发 市 场 活 力 , 做 好 政 策 衔 接 和 平 稳 过 渡 等 有 关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由 前 置 审 批 改 为 后 置 审 批 。 依 据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财 政 部 令 第 6 4 号 ) 有 关 规 定 , 在 我 省 设 立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其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由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批 准 , 并 颁 发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证 书 。 自 《 决 定 》 发 布 之 日 起 , 申 请 设 立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应 先 到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 再 向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申 请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 领 取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证 书 。     未 取 得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证 书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不 得 以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名 义 开 展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财 政 部 令 第 6 4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业 务 ( 以 下 简 称 财 政 部 令 第 6 4 号 规 定 业 务 ) 。 依 法 取 得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证 书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相 关 信 息 可 在 中 国 资 产 评 估 协 会 网 站 查 询 ( 网 址 : w w w . c a s . o r g . c n ) 。     二 、 申 请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时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提 供 的 材 料 中 , 以 营 业 执 照 取 代 原 由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出 具 的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并 将 经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备 案 的 合 伙 协 议 或 公 司 章 程 报 我 厅 备 案 。     三 、 根 据 国 务 院 《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 ( 国 发 〔 2 0 1 4 〕 7 号 ) 要 求 , 申 请 人 申 请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时 , 不 再 提 供 验 资 报 告 或 出 资 证 明 , 不 再 做 实 际 交 付 出 资 额 * * * 。 合 伙 协 议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中 认 交 出 资 总 额 ( 注 册 资 本 ) 应 当 符 合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财 政 部 令 第 6 4 号 ) 第 十 一 条 和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标 准 , 即 普 通 合 伙 制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认 交 出 资 总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 0 万 元 ,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制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认 交 出 资 总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 0 万 元 的 , 公 司 制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 0 万 元 。     四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变 更 备 案 由 前 置 改 为 后 置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出 现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财 政 部 令 第 6 4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事 项 , 即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或 者 分 支 机 构 的 名 称 、 合 伙 人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 合 伙 人 或 者 股 东 、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更 , 应 先 到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变 更 , 并 在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之 日 起 2 0 个 工 作 日 内 , 提 供 变 更 后 的 工 商 登 记 证 明 材 料 到 我 厅 做 变 更 备 案 。 我 厅 出 具 变 更 备 案 文 件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注 册 资 本 ( 认 缴 出 资 额 ) 或 实 收 资 本 ( 实 际 缴 付 出 资 额 ) 、 经 营 地 址 、 业 务 范 围 的 变 更 , 我 厅 不 再 备 案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发 生 本 款 变 更 事 项 , 应 当 在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之 日 起 2 0 个 工 作 日 内 , 提 供 变 更 后 的 工 商 登 记 证 明 材 料 到 河 南 省 资 产 评 估 协 会 作 网 络 变 更 手 续 。     本 条 变 更 事 项 涉 及 到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证 书 内 容 变 更 的 , 向 我 厅 申 领 换 发 新 证 书 。     五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发 生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财 政 部 令 第 6 4 号 ) 第 三 十 八 、 三 十 九 、 五 十 一 、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应 当 终 止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的 情 形 时 , 应 当 向 我 厅 备 案 , 同 时 交 回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证 书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终 止 , 经 我 厅 备 案 并 发 出 通 知 后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不 得 继 续 从 事 财 政 部 令 第 6 4 号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业 务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主 体 继 续 存 续 的 , 应 当 变 更 工 商 登 记 名 称 , 不 得 在 企 业 名 称 中 继 续 使 用 “ 资 产 评 估 ” 字 样 。     六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的 设 立 、 变 更 和 终 止 事 项 , 参 照 本 通 知 一 至 六 条 的 要 求 办 理 。     七 、 为 保 证 衔 接 工 作 有 序 进 行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持 有 的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证 书 业 务 范 围 表 述 与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财 政 部 令 第 6 4 号 ) 第 五 条 业 务 范 围 表 述 不 一 致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请 于 2 0 1 5 年 6 月 3 0 日 前 提 出 换 证 申 请 , 我 厅 统 一 将 老 证 更 换 为 新 证 。     八 、 除 本 通 知 所 载 事 项 外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所 需 的 申 请 材 料 依 据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财 政 部 令 第 6 4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九 、 我 们 将 加 强 与 财 政 部 、 中 国 资 产 评 估 协 会 、 河 南 省 资 产 评 估 协 会 、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的 沟 通 协 调 , 本 着 依 法 、 便 民 、 * * * 的 原 则 , 完 善 具 体 审 批 流 程 , 确 保 后 置 审 批 改 革 平 稳 顺 利 推 进 。 同 时 , 切 实 改 进 完 善 监 管 方 式 , 加 大 事 中 、 事 后 监 管 , 严 肃 查 处 取 得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后 , 违 反 财 政 部 令 第 6 4 号 规 定 的 行 为 , 促 进 资 产 评 估 行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2 0 1 5 年 1 月 2 6 日 2 0 2 4 0 8 0 1 了 解 详 情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放 开 部 分 服 务 价 格 意 见 的 通 知 司 法 部 、 财 政 部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物 价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 按 照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部 署 , 使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 促 进 相 关 服 务 行 业 发 展 , 现 就 放 开 部 分 地 方 实 行 定 价 管 理 的 服 务 价 格 的 意 见 通 知 如 下 :     一 、 对 已 具 备 竞 争 条 件 的 以 下 7 项 服 务 价 格 , 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抓 紧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 放 开 价 格 。     ( 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服 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的 审 计 服 务 收 费 , 即 : 审 查 企 业 会 计 报 表 并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验 证 企 业 资 本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企 业 合 并 、 分 立 、 清 算 事 宜 中 的 审 计 服 务 并 出 具 有 关 报 告 等 服 务 收 费 。     ( 二 ) 资 产 评 估 服 务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提 供 的 法 定 资 产 评 估 收 费 , 即 :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实 施 的 资 产 评 估 服 务 收 费 。     ( 三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服 务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的 涉 税 鉴 证 服 务 收 费 , 即 :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纳 税 申 报 鉴 证 、 企 业 财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鉴 证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弥 补 亏 损 鉴 证 、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鉴 证 的 服 务 收 费 。     ( 四 ) 律 师 服 务 ( 刑 事 案 件 辩 护 和 部 分 民 事 诉 讼 、 行 政 诉 讼 、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代 理 除 外 ) 。 除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 包 括 乡 镇 、 街 道 法 律 服 务 所 ) 提 供 的 下 列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外 , 其 他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 1 、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 2 、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工 伤 赔 偿 ,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 抚 养 费 、 扶 养 费 ,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 救 济 金 ,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较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 环 境 污 染 、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 补 偿 )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 3 、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     ( 五 ) 房 地 产 经 纪 服 务 。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接 受 委 托 , 进 行 居 间 代 理 服 务 收 取 的 佣 金 。     ( 六 ) 非 保 障 性 住 房 物 业 服 务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接 受 业 主 的 委 托 , 按 照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 对 非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配 套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相 关 场 地 进 行 维 修 、 养 护 和 管 理 , 维 护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环 境 卫 生 和 相 关 秩 序 的 活 动 等 向 业 主 收 取 的 费 用 。 保 障 性 住 房 、 房 改 房 、 老 旧 住 宅 小 区 和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收 费 , 由 各 省 级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 放 开 保 障 性 住 房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的 , 应 考 虑 保 障 对 象 的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 同 时 建 立 补 贴 机 制 。     ( 七 ) 住 宅 小 区 停 车 服 务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或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接 受 业 主 的 委 托 , 按 照 停 车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 向 住 宅 小 区 业 主 或 使 用 人 提 供 停 车 场 地 、 设 施 以 及 停 车 秩 序 管 理 服 务 所 收 取 的 费 用 。     二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在 放 开 上 述 7 项 服 务 价 格 时 , 应 要 求 各 经 营 者 严 格 遵 守 《 价 格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合 法 经 营 , 为 消 费 者 等 提 供 质 量 合 格 、 价 格 合 理 的 服 务 ; 严 格 落 实 明 码 标 价 制 度 , 在 经 营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公 示 价 目 表 和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等 信 息 ; 不 得 利 用 优 势 地 位 , 强 * * * 务 、 强 制 收 费 , 或 只 收 费 不 服 务 、 少 服 务 多 收 费 ; 不 得 在 标 价 之 外 收 取 任 何 未 予 标 明 的 费 用 。     三 、 各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本 通 知 要 求 , 加 强 对 本 行 业 相 关 经 营 主 体 服 务 行 为 监 管 。 要 建 立 健 全 服 务 标 准 规 范 , 完 善 行 业 准 入 和 退 出 机 制 , 为 市 场 主 体 创 造 公 开 、 公 平 的 市 场 环 境 , 引 导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 要 严 格 遵 守 《 反 垄 断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 * * 服 务 、 指 定 服 务 , 或 截 留 定 价 权 。 四 、 各 级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本 通 知 要 求 , 结 合 修 订 地 方 定 价 目 录 , 清 理 废 止 本 地 区 制 定 出 台 的 相 关 服 务 价 格 文 件 , 尽 快 放 开 相 关 服 务 价 格 , 并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解 释 工 作 。 要 依 法 加 强 对 有 关 服 务 市 场 价 格 行 为 的 监 管 , 坚 决 依 法 查 处 串 通 涨 价 、 价 格 欺 诈 等 不 正 当 价 格 行 为 , 维 护 正 常 市 场 价 格 秩 序 , 保 持 价 格 水 平 基 本 稳 定 , 保 障 市 场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2 0 1 4 年 1 2 月 1 7 日     ( 资 料 来 源 : 国 家 发 改 委 网 站 ) 2 0 2 4 0 8 0 1 了 解 详 情 执 业 资 格 营 业 执 照 2 0 2 4 0 8 0 1 了 解 更 多 联 系 我 们 联 系 人 : 杜 老 师 电 话 : 1 3 9 4 9 2 5 5 8 0 2 / 0 3 7 9 6 9 3 6 3 9 8 0 邮 箱 : 2 2 2 0 2 5 8 1 0 0 @ q q . c o m 地 址 : 洛 阳 市 伊 川 县 城 关 镇 文 化 北 路 1 5 3 号 地 址 : 洛 阳 市 开 元 大 道 定 鼎 门 街 交 叉 口 建 业 智 慧 港 1 1 1 0 了 解 更 多 友 情 链 接 : 关 于 我 们 公 司 动 态 执 业 资 格 业 务 领 域 员 工 天 地 在 线 留 言 联 系 我 们 联 系 人 : 杜 老 师 电 话 : 1 3 9 4 9 2 5 5 8 0 2 / 0 3 7 9 6 9 3 6 3 9 8 0 邮 箱 : 2 2 2 0 2 5 8 1 0 0 @ q q . c o m 地 址 : 洛 阳 市 伊 川 县 城 关 镇 文 化 北 路 1 5 3 号 乘 车 路 线 : 乘 坐 伊 川 1 0 1 路 到 职 工 西 区 下 车 地 址 : 洛 阳 市 开 元 大 道 定 鼎 门 街 交 叉 口 建 业 智 慧 港 1 1 1 0 二 维 码 版 权 所 有 : 河 南 昊 盛 房 地 产 土 地 资 产 评 估 所 ( 普 通 合 伙 )   备 案 号 : 豫 I C P 备 2 0 0 1 3 9 0 0 号 1     网 站 已 支 持 I P v 6 网 站 首 页 业 务 领 域 关 于 我 们 电 话 咨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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